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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旁听市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22

(2025年8月2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根据市人代会议事规则、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常居住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旁听市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公民旁听市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的范围、人数和形式等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办公室负责市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旁听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旁听资格:

(一)申请旁听。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旁听公告报名时间内,按照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推荐旁听。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和人大立法联系点、经济运行观察点、社会发展观察点等可以推荐公民旁听。

(三)邀请旁听。根据市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需要,可以邀请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等参加旁听。

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为常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旁听市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采用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过本市新闻媒体、市人大网站和公众号等,公告市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的有关事项。

采用推荐、邀请旁听,以及临时召集或者决定不安排旁听的会议可以不发布旁听公告。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拟安排旁听公民情况等,按照代表性、广泛性、报名时间顺序等原则,提出旁听公民建议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一般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通知公民本人。

第七条 旁听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由工作人员组织有序入场,在指定席位就座旁听。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会议统一安排,妥善保管会议文件等资料,未经公开的资料不得拍照、外传,不得从事与旁听无关的活动。如有违反,会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取消其旁听资格,收回所发资料。

第八条 公民旁听会议时无表决权。可以就会议审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建议。

旁听公民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办公室收集,转相关专工委室研究参考。

第九条  旁听公民食宿交通的安排及费用等,按照市会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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