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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01

 

(2014年8月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处理的质量,规范处理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处理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依据充分,重点突出,便于操作。
       审议意见内容包括:对所审议事项的总体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研究处理时限要求等。
       第五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结合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把关,经秘书长审阅后,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并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审议意见,办公室函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抄报市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审议意见交办时,根据需要可以附送相关材料。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第七条  “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审议意见处理工作,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理的,应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一府两院”组织协调机构接到审议意见后,应将转办情况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告知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八条  “一府两院”具体承办部门接到审议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或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6个月内研究处理办结,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进度,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检查等形式,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条  承办部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如期报告的,“一府两院”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应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把关,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签署,并由“一府两院”办公室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收到“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报告及时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秘书长审阅,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将该意见连同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印发。
       第十二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一府两院”分管负责人或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类别,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测评。
       测评票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实际到会人数投出的有效票数)全部为“基本满意”以上,且“满意”票数为总票数的半数以上(含半数)的为“满意”;“不满意”票数为总票数的半数以上(含半数)的为“不满意”;其他情况视为“基本满意”。
       测评结果应及时通报“一府两院”及承办部门,并呈报市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一府两院”及承办部门自接到通报后三个月内应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可以依法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直至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通报全体市人大代表,并通过新闻媒体和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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