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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9-24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规〔2010〕2号
 
 
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保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全市秸秆资源总量和分布情况,制订秸秆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规划引导。以城区周边、机场周围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为重点,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生产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选择和优化符合本地实际的秸秆综合利用结构和方式,分类指导,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益。
  (三)科技支撑,试点示范。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着力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的共性和实用技术难题。努力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适合本地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
  (四)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政策取向,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调动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建立以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广泛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运行机制。
  三、工作目标
  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为目的,全面推广以秸秆还田为主,生物质能、工业利用为辅的秸秆综合利用方法,到2012年,基本形成秸秆多元化、产业化利用格局,基本建立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四、主要举措
  (一)坚持以规划为引导。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全市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由市发改、农业等部门指导各辖市(区)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以规划为引导,以示范点(工程)为抓手,有重点分步推进。
  (二)实行多途径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示范推广秸秆覆盖还田、生物腐熟还田、过腹还田等其他还田方式,积极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育苗基料加工和饲料加工,因地制宜发展秸秆户用沼气、秸秆集中供气、秸秆气化发电和其他生物质能转化技术,鼓励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制板、编织、新型建材和秸秆化工等工业化利用。
  (三)建设收集贮运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化利益分配机制,加快建立并完善以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骨干,广大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政府推动,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
  (四)加快新技术研发。实行“产学研结合,校企所共赢”,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机)技术推广机构、农机生产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具的引进和研发,支持关键技术重点攻关和技术集成应用研究与示范推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考核。各级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辖市(区)、镇(街道)、村四级禁烧网络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落实工作责任。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以镇(街道)为单元的环保网格化管理,定期加强督促检查,并实行年度考核。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加大资金扶持。以项目形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建设,重点推广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因地制宜示范推广秸秆捡拾打捆、制板、粉碎制粒、制沼气、饲料加工、基料制作、覆盖、编织、生物质能转化等综合利用技术。按照量力而行,优化投入,注重可操作性的原则,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对秸秆年利用量(不包括机械化还田)5000吨以上的企业,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应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在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机具推广、典型示范、宣传培训、贮运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
  (三)加强部门协作。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监督管理,农作物集中收获期要加大巡查力度,严密监测,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科技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的研发;农业部门要会同科技部门在秸秆综合利用成熟技术及配套机具上加大推广力度;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助、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秸秆综合利用给予大力支持。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夏秋收种的关键时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秸秆综合利用现场观摩会,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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