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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9-28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规〔2010〕7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充分发挥市级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功能,规范各投融资主体市场运作行为,有效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速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规划、住房保障、体育、民防、国资等职能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市发改、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其他职能部门为组成成员。
  (二)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研究、审议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融资计划和年度、中期(三年)资金动态平衡预算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指令性项目任务,协调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统筹论证投融资方案,督促落实重大投融资计划;审议各投融资主体资产经营情况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听取财务总监工作汇报。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召开临时工作例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 初步审查政府投融资计划、资金动态平衡方案;
  2. 具体解决投融资主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各投融资主体之间的联动机制;
  3. 加强对财务总监日常监管及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 落实联席会议的决策;
  5. 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投融资主体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四)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年度资金平衡预算、中长期债务动态平衡预算、年度项目资金筹资预算和费用预算。具体按市财政部门制订的《常州市市级城市投融资主体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五)财务预算应当在投融资主体主管部门指导下,经投融资主体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投融资主体法定代表人和财务总监联签,并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经联席会议审定和市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六)加强对预算期内各投融资主体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和预算的考评等。
  三、实行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七)财务总监是由市财政部门推荐、市政府委派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融资主体的经济活动独立履行资产与财务监督职能的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主要职责:
  1. 监督投融资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审核投融资主体的财务报表、报告;
  2. 审核、监督投融资主体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
  3. 审核、监督投融资主体融资、投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
  4. 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投融资主体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共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投融资主体方可实施。联签事项包括投融资主体重大融资方案、对外担保行为、土地开发方案和大额资金(包括现金)支付等。
  (九)建立财务总监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向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及相关建议。对投融资主体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可能对投融资主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发改部门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审核投融资主体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投融资主体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投融资主体财务预算制度;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年度融资计划;加强对政府城市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跟踪管理;加强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管理和债务风险预警。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土地的储备和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负责相关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供应,对市政府明确由各投融资主体进行前期开发的地块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投融资主体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投融资主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负责投融资主体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会同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任免投融资主体董事长。
  (十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投融资主体以及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十五)投融资主体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提出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平衡计划,指导投融资主体制订年度及中长期资金预算动态平衡计划,加强投融资主体日常经营管理监管,协调处理融资相关事项。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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