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选择颜色:
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与法治实践
发布日期: 2016-09-0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丛  斌

    前不久,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民事立法的核心强调的是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

    其中,规则就是准则、规范,它是社会持久有序运转的机制保障。规则意识,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思想观念,是自觉认同并自愿遵守规则的稳定心理状态”。

    契约精神体现的是自由、平等的原则,它是一种以法律为准则,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序良俗等为基本原则的行为规范。

    可以预见,民法典出台后,必将对增强全民法治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形成行有效的规范和指引。那么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的形成在人类社会经历了哪些重要的发展阶段?在“潜规则”盛行的当下,如何除弊振衰,培养公民树立规则意识、崇尚法治精神呢?

    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着规则意识。孔子主张,通过“礼”协调自然、社会、个人及相互间的关系。《礼记》中说:“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意思是说,“礼”是自然万物有序共存的保障,是人们应共同遵守的规则。孔子认为,“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殷商和西周都沿袭了前朝的礼制,所以才能繁荣发展。

    西周开国之初,周公制礼作乐,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因。这套制度之所以为后世所称道,因为它是以道德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由此确立了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方向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到春秋末期,周王室衰微、战乱频仍,原因就在于“礼崩乐坏”,因此孔子周游列国,整理、传播和颂扬周礼,意图通过倡导“礼”来重建社会规则和秩序,实现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政治抱负。在《论语》中,孔子两次提到“不学礼,无以立”,他教育弟子“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即是说:一味恭敬而不懂礼法就会烦劳、忧愁;过于谨慎而不懂礼法就会显得胆小怕事;只知道勇敢而不懂得礼法的人就会鲁莽惹祸;心直口快的人不懂得礼法就会语尖伤人。可见,恭敬、谨慎、勇敢、直率,如果不讲礼貌,不受礼的约束,就会变得不文明,甚至不道德,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破坏了人际之间的和谐。因此,“礼”具有约束功能。孔子告诫他们要“克己复礼”,他称自己“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真正达到了遵循规则乃至习以为常的自觉境界,享受着守法的自由。

    “礼”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是规则意识的文化基础。孟子直言“无规矩,不成方圆”,强调了规则意识的重要性。孔孟之外,诸子百家对规则意识也都有论述。老子《道德经》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阐释了自然的规律和天地的法则,表明自然及社会都有其规则可循。《韩非子》中“言无二贵,法无两适”,突出了规则的一致性。可以说,从儒家孔孟的“礼”,到道家老庄的“道”,再到法家韩非子的“法”,都蕴含着丰富的“规则”意识,这些宝贵的思想财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走向与价值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说到契约精神,可以说正是它筑构了诚信体系。“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契约精神则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并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价值取向。

    古希腊海洋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品经济的繁荣。为保证公平交易,自然要订立契约来规制双方,契约精神也随之在西方文化中生根发芽。

    最早的契约精神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他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分为自愿交往和非自愿交往,在自愿交往中就包含了签订契约的思想。古希腊时期,契约精神体现最明显的是伊壁鸠鲁(Epicurus)学派,而伊壁鸠鲁也被认为是社会契约论的创立者。他认为,国家与法律就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订立契约的价值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安全,从而维护国家或城邦的安定。

    进入中世纪,西方契约精神则体现在宗教教义中,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基督教《圣经》本身就是一部契约,《旧约》讲的是上帝耶和华与希伯来人签订的合同,《新约》是基督教独立的经典,主要记载基督的经历以及教徒传教的过程。

    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契约理论更趋繁荣。荷兰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国家的起源是由于人类的契约,是人们自然权利移交的产物,不是上帝创立的国家。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更为深远,他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社会契约理念的引领下,每个人都要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从规范框架下的被动守信逐渐养成无外部约束下的自觉诚信。

    从古典希腊文明到近代启蒙运动,从亚里士多德到卢梭,再到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正是契约理论和契约精神的不断发展塑造了公平、正义的法治思想和诚信、平等的公民意识(公民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

    在东西方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从萌芽、发展到成熟,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但它们始终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体系的人们共同的信仰与价值追求。

    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决定》中为什么要突出“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实施中居于何种地位,有何重要意义?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明晰三个关系。

    一是契约精神与规则意识之间的关系。契约精神是一种主体平等的诚实守信精神,在本体上体现四种内涵: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契约救济,意指,缔结契约的主体要体现其意愿自由、地位平等,契约一旦达成就必须各自信守承诺,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害方将得到救济。因此,契约精神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规则意识是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是自觉认同并自愿遵守规则的稳定心理状态。

    因此,规则意识是自愿与自觉的表现。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之间的关系体现了遵规与守信的契合,这种契合是由他律到自律,再到自觉的理性不断提升的认识发展过程,是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由此可见,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是法治的文化基础。

    二是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并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6个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全民守法是关键环节,建设全民守法、尊法的社会,其关键就在于引导全社会树立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

    《决定》中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所以,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树立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不遗余力地重塑诚信社会,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

    信仰有自由,规则有约束。用法治推进公民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养成是他律机制,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既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实践的助力器。若全体公民树立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全社会将有望真正实现有序、公平、公正、诚信的法治化。因此,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既是法治的基石,也是法治的价值目标。

    三是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作为一个有着深厚传统文化底蕴的国家,我国古代的德治思想十分丰富。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是我国历史上常用的社会治理方式。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是广大人民群众,建立法治国家,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作基础。道德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产生时间先于法律,覆盖范围大于法律,对社会具有规范、教育、导向的积极作用,不仅是人们修身养德的手段,更是治国安邦的工具。

    从立法角度看,道德规范是立法的重要依据和评价标准,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本身又同属道德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在本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丰富的文化滋养、道德支撑,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不可或缺的力量源泉。

    当前社会一些民众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淡薄的原因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国人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不断觉醒。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诸多失德失范现象。2013年9月2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讲述了这样两则故事: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餐饮店老板看到公交站台上的人们等候时间较长,没地方坐下休息,主动为自家小店附近公交车站摆放了小座椅,不料,却遭遇尴尬。7把小座椅仅仅摆放7个小时后,就“人间蒸发”了。无独有偶,在深圳市,地铁集团免费借给乘客使用的“红雨伞”也遭遇了好借难还的尴尬,一年来,共借出2000多把雨伞,只有70把还了回来。发生在不同地域的两起不同事例暴露了同一个问题,即有些民众的规则意识和诚信缺失反映出的是良知的泯灭和道德的沦丧。

    一些民众规则意识淡薄的原因有传统劣根性政治文化的影响,也与我国的教育、经济制度及个人修养缺陷有关。

    一是“中国古代的传统政治文化向来注重权变而轻视规则”,鼓励人们绕开规则行事,在处理问题时经常以统治者的个人意愿为准,存在明显的人治倾向,这是当今“潜规则”盛行的文化根源。

    二是市场经济制度尚未成熟,有些人善于钻法律制度的漏洞,如有人到处宣扬、传授“合理避税”的方法。避税怎么还能合理?无非是在钻国家税收制度的漏洞。更不可思议的是,有的领导干部也在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还号称是工作经验。在国家制度层面,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应积极“补洞”,而不能带头“钻洞”。

    三是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公约等规则尚不完善,导致无“法”无“规”可依。

    四是修身养德没有成为人的发展之必需。人有两种属性,生物学属性和社会学属性,后者是区别人与其他动物的重要标志。要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既要保持生物学上躯体的健康,也要维护社会学上心灵的健康。目前对人的保健还只停留在生物学层面,为此,国家千方百计地推医改,投入重金办医院;而对人的社会学属性的心灵健康维护却很少关注。孰不知,若只偏重前者,而忽视后者,既不能实现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也会使社会畸形发展,甚至导致无序。

    其实,对人的社会学属性健康的重视,古来有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以说是对我们今天的人类社会发展机制的最权威、最科学的逻辑解释。故此,我们有理由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德治与法治”是在为发展人、完善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能“防病、治病”的良方妙药。培育和树立起公民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树立规则意识,崇尚法治精神

    中共十八大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每一位公民都应主动作为,积极思考如何培养自身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树立学法、尊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一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从哲学意义上讲,价值体现的是现实中人的需要与事物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价值观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尺度和准则,成为人们判断事物有无价值及价值大小的评价标准。

    树立规则意识,首先要求有“规”可依。中共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到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再到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字的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的结晶。

    二是积极传承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民主,本义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它包含“平等”的思想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科学属于哲学和认识论范畴。科学精神包含理性、实事求是、遵循规律等基本要素。因此,民主精神有利于产生具有合理性、适应性的规则,科学精神则可以引导人们作出理性选择、判断,引导人们遵循符合客观规律的各项规则。因此,树立规则意识,还应该传承好、发扬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

    三是努力加强诚信建设。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诚实和信用的媾和。在一般意义上,“诚”,即诚实诚恳,主要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信”,即信用、信任。诚信意识来源于契约精神的养成。《韩非子》中记载的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三国时期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既是诚实守信的体现,也是遵守规则的范例。一般来讲,规则意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具备规则的知识;第二个层次是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第三个层次是遵守规则成为人的内在需要。

    所以,只有通过对契约精神的提倡,诚实守信的养成,规则意识才能上升到第三个层次,才能在没有外部强制力约束时,将遵守规则内化为个人的内在需求,外化于个人的良好品质和道德修养。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