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选择颜色: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上)
发布日期: 2016-07-05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适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规划建议,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建议和纲要都明确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即“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现代军事体系更加完善。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为落实这一目标,规划纲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了安排部署。这些目标任务,内容涵盖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体现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体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深刻认识“十三五”时期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全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走向新胜利的必然要求,对于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最终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认识。

(一)“十三五”时期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加快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有力推进,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全社会崇尚法治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国扎实推进。具体表现在: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其他各种具体制度都已构建起来。二是我们党对法治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依法执政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治国实践更加富有成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蓝图已经绘就。三是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日益突显、作用日益重要。四是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扎实成效,简政放权力度不断加大,权力清单制度、政务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进,司法便民措施陆续出台,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公正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日渐提升;全民守法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法治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最大共识。这些进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奠定了良好法治基础,营造了良好法治氛围,也必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十三五”时期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就是立足我国法治建设的已有成就,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提出的。落实好这些目标任务,对于推动法治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跃上新台阶,进而完成“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其他目标任务,意义重大。

 (二)“十三五”时期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出的重大发展战略,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不可或缺。其中,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不全面依法治国,不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深化改革就不能持续推进,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看,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我们要深刻领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辩证关系,切实把加强法治建设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从现实情况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领域和环节,都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从立法看,立法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有待进一步克服,立法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立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从执法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突出。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现实生活中,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屡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经常出现“明规则”干不过“潜规则”的情况。从司法看,司法公信力还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还不适应。这既有司法人员素质、能力、作风问题,又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还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办案受外部各种因素干扰有密切关系。从守法看,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不够强。“法不责众”的心理比较普遍,一些人只想享受权利和利益,而不愿承担责任和义务;只讲维权,不讲守法。因此,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间十分紧迫,任务艰巨繁重,需要我们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高的智慧谋划推进。为此,“十三五”规划按照党中央要求,还将坚持依法治国确定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可以说,法治既是目标,也是途径;既是手段,更是原则。因此,落实并完成“十三五”规划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重大。

(三)“十三五”时期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坚持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一手抓民主法制建设,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战略规划,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思想。即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到二十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二十一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到上世纪末,前两步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在此基础上,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新的“三步走”战略,即第一个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经过10年的努力,到建党100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二十一世纪中叶建国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即到2020年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鲜明地提出了“中国梦”,从而使党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更加清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法治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十三五”规划立足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到2020年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这个目标任务,立足当前,放眼长远,谋划的是第一个百年目标,奠定的是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法治基础,着眼于2050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制度保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总之,“十三五”时期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加成熟定型,努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为实现到建国100年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自觉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完成“十三五”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任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一)坚持依法执政这一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首先要坚持依法执政这一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强调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提出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主张,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践行。在谋划发展、深化改革、从严治党等方面,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推进。

宪法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坚持依法执政的关键是善于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领导的法治化。

具体到立法工作而言,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专门研究和批准了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调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将一些重要立法项目列为需要党中央研究的事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重大改革举措涉及立法的问题。最近,党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方式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方针政策的领导,通过确定立法工作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明确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等方式,把握好政治方向。立法工作要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好党委领导立法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关系,努力做好立法程序与党领导立法工作程序的对接,使党领导立法落到实处,使立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专门就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作了深刻阐述:“这次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他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按照这一要求,就要做到政治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注重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就是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先行,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改革实践中,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保证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树立法治权威。比如,为推进自由贸易区试点,2013年8月、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并明确这些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又如,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等,分别作出授权决定,明确规定了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再如,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中央提出放开“两孩”的人口政策,同时强调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决策,及时修改法律,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确保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这些既是党中央坚持依法执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范例,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中央改革决策,坚持立法先行,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体现。我们在工作中要继续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实好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法治建设的方向、道路、进度。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学习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先就要深化对宪法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增强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最高法制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实质上就是按照集中了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党的根本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来治国、来执政。我们要充分认识宪法法律和党的政策主张的一致性。还要认识到,宪法本身不仅是法律规范,而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和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首先要贯彻落实宪法的各项原则和制度;树立法治思维,首先要树立宪法思维。为此,我们要切实增强宪法自信,自觉忠于宪法,积极践行宪法,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深厚思想基础,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养成运用法律法规推动工作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一些同志的头脑中,习惯于过去那种用行政命令和政策文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方式,对依法办事缺乏应有的自觉。有的同志对法律法规缺乏尊崇、学习不够,却总是强调工作无法可依,还有的在新常态、新业态、新的社会组织形式面前,不善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反而随随便便地以存在“法律空白”“制度漏洞”等为借口而不愿作为。我认为,所谓“无法可依”“法律空白”等都是经不起推敲的“伪命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断完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总体上已经实现有法可依。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细化到对未来社会出现的每一个具体事件作出规定。我们的法律规范对新常态、新业态、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等具有很强的包容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依法适用法律、应用法律,使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吃透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努力运用法治思维执行好、实施好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或法律制定修改的建议与要求。在法律作出解释或制定修改前,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应轻率地不负责地以存在“法律空白”“无法可依”等为借口而不执行法律。我们要在心中树立起对法律的尊崇,自觉运用法律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