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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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7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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