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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7-07-12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17年6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全民阅读,培养公民自觉阅读的习惯,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推进“书香常州”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促进全民阅读,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公益普惠的原则。

二、市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将“书香常州”建设融入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和建设中;将促进全民阅读工作作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

三、市及各辖市(区)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全民阅读工作,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全民阅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四、市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全民阅读资金应当用于组织开展重大阅读活动、购买全民阅读公共服务、组织全民阅读培训、深化全民阅读理论研究、扶持开展阅读推广活动、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及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

鼓励、支持成立全民阅读公益基金会,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全民阅读公益基金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全民阅读公益基金会捐赠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捐赠图书等阅读资料和相关设备。

五、市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要,就近方便、合理实用地设置公共图书馆和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加强阅报栏(屏)、书报亭标准化建设,保护和利用阅读文化遗存,并明确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设立相应的图书馆、阅览室、书屋或者图书报刊架等,提供网络等多种阅读载体平台,开展经常性阅读活动。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应当设置公共阅读服务场所。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阅读服务场所。

六、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众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和便捷高效的借阅服务,优先采购优秀读物,免费向公众开放馆藏阅读资源,积极开展阅读推广和专业指导。除用于收藏的珍贵古籍、重要资料和文献外,公共图书馆的图书应当实行开架借阅,并定期流转、补充和更新。

推进公共图书馆实行总分馆制,逐步实现市及各辖市(区)公共图书馆图书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图书馆、基层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之间通借通还,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阅读设备终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基层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所在地区、单位的实际和阅读人群的特点,提供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的读物,保证正常开放。

七、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及其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开放时间。车站、机场、地铁、公园、宾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有效阅读条件,供读者免费阅读。鼓励和引导在常高校、中小学图书馆和单位、个人的阅读服务场所创造条件向公众免费开放。

八、市及各辖市(区)应当依法成立全民阅读促进会,引导专业阅读研究推广机构、阅读社团和社会力量设立的阅读服务场所等共同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全民阅读促进会开展工作。

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文联、作协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全民阅读中的促进作用。

九、积极组建一支高素质阅读推广人队伍,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阅读推广机构,发挥领读者、志愿者开展全民阅读的指导与服务作用,提升阅读推广专业性和阅读服务规范性,从而提高全民阅读推广能力。

十、每年举办“秋白读书节”活动。在世界读书日、江苏全民阅读日期间,市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倡导公民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十一、报纸、电台、电视台、期刊和新闻网站应当设立阅读栏目、节目、时段和版面,普及阅读知识和方法,宣传阅读典型,开展阅读评论,刊播公益性阅读广告,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营造促进全民阅读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加强公共图书数字资源、阅读信息服务资源、公共阅读服务平台等共享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数字化阅读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鼓励、支持移动通信运营商免费发送促进全民阅读的公益信息,通过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健康有益、便捷高效的阅读服务。

十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阅读内容的监管,净化阅读环境。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发布和调整全民阅读指导书目,向公众推荐优秀读物。

加强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进一步完善创作激励机制,为全民阅读提供更多优质阅读内容,提升全民阅读的质量和水平。

开展图书展览、读书讲座和阅读竞赛等活动,积极为读者提供优秀读物及阅读收藏需要的经典文库,鼓励和倡导公民加强对中外优秀科学文化经典作品的深度阅读和系统阅读。

十四、公务员、教师、作家、艺术家、科技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发挥阅读示范作用,积极参加促进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各单位、各系统要建立完善阅读学习制度,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阅读热情。

十五、市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阅读能力和习惯,建立社会、学校与家庭相结合的促进全民阅读工作机制。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未成年人文化生活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营造未成年人阅读环境,开展阅读指导培训,满足未成年人的阅读需要。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阅读纳入相关课程和教学考核,把培养学生阅读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每周有适当课时用于阅读教学,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推进各中小学“书香校园”建设。幼儿园应当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与幼儿年龄和心理相适应的阅读活动。

大力倡导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指导,提供适当的阅读条件,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阅读习惯。

十六、市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开展阅读关爱服务。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阅读提供便利。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有视觉障碍的残疾人阅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市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解决特殊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在阅读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满足其阅读基本需求。

监狱、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阅读计划,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和阅读指导,定期开展阅读活动。

十七、支持实体书店,扶持特色书店,评选优秀实体书店,给予政策鼓励和资金资助,引导实体书店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实体书店延长营业时间,有条件的实行24小时营业,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开展公益性阅读服务。

十八、市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应当对照省“书香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运用调查评估成果和公众评价机制,指导和推动全民阅读工作。

十九、定期开展书香校园、书香家庭等“书香系列”评选活动。建立常州市全民阅读奖励制度,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家庭、个人和社会组织给予奖励。

二十、市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本决定所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和设施的管理者违反本决定规定,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关人员挪用、贪污、侵占全民阅读经费、资源,或者擅自改变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和设施用途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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