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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本级支出预算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7-11-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17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乔俊杰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常州市2017年1-9月份预算执行情况及市本级支出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鉴于必要的支出调整因素,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调减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17万元;调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6100万元,其中:增加省级转移支付支出预算22000万元、新增一般债券支出预算39000万元。决定批准调增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365100万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支出341000万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人大审查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会议要求:

一、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市、辖市区两级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债务限额管理的规定,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控隐性债务增量。市、辖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审计部门要加强债务审计监督。

二、建立完善政府债务审批制度。市、辖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和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预算调整情况。市、辖市区两级人大要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批制度,加强对政府举债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的审查监督。


三、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的制度。市、辖市区两级政府在提交本级人代会和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决算报告中要专门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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