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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17-06-30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17年6月29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克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天目湖位于溧阳市南部丘陵地区,包括溧阳沙河、大溪两座国家级大型水库。作为溧阳市生活、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天目湖承担着溧阳市70多万人民群众饮用水的供水任务,同时具备防洪、调蓄、灌溉、生态、旅游和气候调节等功能。近年来,随着天目湖获批国家级5A旅游景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和全国首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天目湖已成为溧阳市的形象代表和常州市的一张闪亮名片。与此同时,天目湖保护所面临的压力也与日俱增,亟待解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是源头区矿山开采导致上游来水污染严重;二是农业面源污染导致水体氮、磷成分增加;三是生活污水导致水体污染加重。为保护好水源地,溧阳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许多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由于天目湖在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和主要污染源等方面有其自身特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满足天目湖保护的需要。因此,从实际出发,针对天目湖保护中面临的瓶颈问题,制定一部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的地方性法规,为天目湖保护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很有必要。既是贯彻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措施,也是顺应民心、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际行动。

从相关资料看,从2000年开始天目湖开发强度加大,水质呈快速下降的趋势,2006年溧阳市委市政府启动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氮、磷不能稳定达标,藻类群落结构发生变化,增加了水质安全的脆弱性,加大了供水安全风险,水库污染治理难度要大大高于一般湖泊和河道。因此,加强对天目湖的保护和治理刻不容缓。

二、《条例(草案)》的可行性

我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草案)》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紧密结合天目湖流域自然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和溧阳市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实际情况,侧重于天目湖饮用水水源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现在的这一稿《条例(草案)》,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次修改后形成的,内容简明扼要,条文清晰明了,既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又结合天目湖保护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是对贯彻实施上位法的有益补充和细化,为实施天目湖保护提供了执法依据和遵循。因此,《条例(草案)》是可行的。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条例》被确定为立法项目后,溧阳市政府承担了起草任务,对此,溧阳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工作机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投入大量精力开展调查研究和前期工作,认真梳理天目湖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对应的解决办法,研究总结溧阳市历年来发布的有关天目湖保护的规定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参考其他地区对湖泊水库及水源地保护规定,将成熟有效的保护措施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来,起草期间,多次召开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的讨论会、论证会,并向常州市相关部门、溧阳市四套班子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保护区内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3月25日,向常州市政府法制办上报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条例(草案)》在提交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之前,市法制办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展调研论证,对照相关上位法进行严格把关,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多次、严谨细致的修改完善。

起草过程中,我工委和法工委提早介入,多次深入天目湖流域实地调研保护区的设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听取溧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天目湖镇政府、天目湖库区管理部门情况介绍;5月26日,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6月初,将《条例(草案)》和《起草说明》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6月9日,召开专家会议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对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收集、归纳和整理。

四、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我工委认为,《条例(草案)》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但有些地方还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个别地方文字表述也需要进一步精炼、精确。为此,我工委结合调研情况并综合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条例(草案)》需增加的内容

1.增加保护区范围图示。为便于一目了然地读懂各类保护区的范围,建议以附示意图的方式清晰标明核心保护区、重要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边界。

2.增加常州市政府帮助做好对外协调的内容。天目湖上游属于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和广德县部分地域,为解决上游来水污染问题,需要在溧阳市政府定期开展对外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

3.增加退出农业灌溉用水的内容。目前,天目湖农业灌溉用水额度为每年1200万立方米,溧阳市应组织编制农业灌溉替代规划,使天目湖逐步退出农业灌溉用水。

(二)关于部分表述用语需要修改完善问题

《条例(草案)》中,有些地方文字表述还不够严谨、精炼,个别地方在文字表述的结构上还需要作些微调,具体修改建议见附件。

附件:《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草案)》建议修改内容

 

附件

《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草案)》建议修改内容

1.第四条第三款,在“……等有关部门”中加上公安部门。

2.第五条第二款,“扶持”改为“支持”。

3.第六条,后移至第三章。

4.第九条,“编制”前面加上“组织”。

5.第九、第十条,后移至第二章保护范围的最后2条。

6.第十条,“天目湖镇政府”改为“溧阳市人民政府”

7.第十一条,关于保护区范围的语言表述应清晰明了,避免出现“歧义”。

8.第十四条,前移至第二章(水质标准不属于措施)。

9.第十五条第九项,删除“违法”。


10.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改为“非法从事渔业捕捞”。

11.第十九条,加上“对裸露地块进行生态恢复”。

12.第二十条,“保护区内各类项目”后加上“和生活污水”。

13.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位置交换。

14.第二十七条,“加强物种管理”改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15.第四十七条,删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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