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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17-09-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17年8月30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丁建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6年12月25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20年来,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定》对重大事项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讨论、决定的形式和程序规定比较原则的问题逐步显现,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难度,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督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规定》的部分内容也不符合上位法规定。

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0号)。在全国人代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张德江委员长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要求江苏在落实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方面带个头。3月底,中共江苏省委及时出台了我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根据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随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7月20日,中共常州市委印发了我市的实施细则(常发〔2017〕25号),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修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并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必要在深入总结我市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关于《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委费高云书记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启动对《规定》的修改提出明确要求。在白云萍常务副主任主持下,成立起草小组具体负责《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考了各地的相关法规,起草形成《修订草案》的初稿,并以多种方式分别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此过程中,起草小组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稿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起草《修订草案》的总体思路

起草《修订草案》的总体思路:一是以中央和省、市委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对《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二是在认真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将我市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践中形成的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规定;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序推进,在制度设计上留有操作空间,通过今后的实践,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二十五条,分别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原则。《修订草案》明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同时强调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其监督。(第二条、第六条)

(二)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修订草案》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原则规定、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办法来界定重大事项,从三个方面作了细化。一是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事项,共计十四项。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府两院”向人大报告制度的事项,对这些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共计十八项。同时规定: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一府两院”应当在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需要提请上级机关审定的,应当在提请审定前向常委会报告。三是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再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共计四项。这类事项虽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但人大常委会对这类重大问题具有知情权和意见表达权,应当事前征询人大常委会意见或者应当得到人大常委会同意,然后再按审批权限报批,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条至第五条)

(三)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修订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于“一府两院”提出重大事项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修订草案》规定:可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由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及时进行反馈,并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第七条至第九条)

(四)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修订草案》规定:实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市人代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建立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市人代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明确了提交常委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报送时限、报送内容等。对议决方式也进行了规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一般宜作出决议;对涉及某一领域方面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一般宜作出决定。为保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对于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合法性审查、进行科学性论证、组织公众参与等,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五)明确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为督促和保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相关内容,并根据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草案》提出:“一府两院”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形,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责成有关方面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常委会视情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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