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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 2017-11-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17年10月31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周南平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副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于1998年施行,至今已近20年,并先后4次修订,是规范我国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的一部大法。为做好常委会审议前的准备工作,9月19日,蒋自平副主任带领我工委赴溧阳调研了104国道溧阳治超站、241省道溧阳城区段、平横线乡村旅游公路示范工程;9月26日,又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调研了312国道武进段、312国道武宜运河大桥桥下空间管理、新北区梅林村“四好农村路”创建等我市围绕《公路法》的贯彻实施,在公路建设、环境治理、路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供审议时参考。

一、我市贯彻实施《公路法》的总体情况

《公路法》施行以来,市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公路法》,强化法律宣传,规范行政许可,严格行政执法,依法开展公路建设和管护,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高起点规划公路建设。近几年,市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作为,以提升区位优势,打造交通枢纽城市为目标,克服资金、土地等要素制约的实际困难,大力发展公路建设,先后建成了常溧高速、104国道溧阳改线段、122省道常州东段、241省道金坛北段、238省道常州段等一批国省干线公路,以及金武路快速化改造、沪蓉高速公路青龙互通等带动区域发展的节点工程,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路网布局,提升互联互通能力。在组织好项目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路网规划编研和规划项目的前期推进,完成了“十三五”常州公路发展规划和全市县道网规划(2014-2020)等一系列公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且建立了“五年规划—三年滚动—年度计划”的“531”项目管理体系,围绕项目规划主动对接,加速推进,常宜高速、苏锡常南部高速、溧高高速等重点项目都将于今年开工建设。除国省干线公路外,从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到“四好农村路”创建,我市的乡村道路建设也得到了快速发展,2016年,武进区建成全省首批“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其余辖市、区的创建工作也将在今明两年完成,创建工作与乡村旅游、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农村经济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进一步助推了县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至2016年末,我市公路通车里程9031公里,其中,国省道821公里(高速公路306公里),县乡村道8210公里,每百平方公里公路密度206公里,位居全省第2。

(二)高标准实施公路养护。牢固树立养护是公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持续提升公路养护水平。依托路面、桥梁管理和评价信息系统,健全公路养护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不断强化预防性、规范性养护能力。大力推行养护工区标准化和养护作业机械化建设,全市干线公路养护作业和保洁机械化率均达100%,标准化工区覆盖率达70%,同步实施养护质量跟踪检测和质保期制度,加强养护绩效考核,确保养护质量。进一步理顺公路分级管理体制,以“示范乡镇、县道文明样板路、规范达标机构”三大载体创建为抓手,强化农村公路养护监管。积极研究探索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干线公路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养护工程沥青路面再生利用率均达100%。目前,我市干线公路路况综合指数值达95.4,全市县道路况综合指数值达93.7,普通国省道公路一、二类桥梁比例达99%,路况水平保持全省前列。

(三)全方位开展路政监管。开展“畅安舒美”示范路创建工作,以“八无四化”为目标,对公路沿线路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重点加大对集镇段路侧摊点、违法非标、占地堆放、桥下空间等问题的治理力度,维护公路秩序,同步加强公路绿色通道建设,提升绿化管养质量,进一步美化公路环境。加强路面执法,不断提高超限治理的力度和技术手段,建成5个固定治超站点和5套不停车检测系统,建立治超联席会议制度,深化公安、路政、运政等多部门合力治理的工作格局,探索由现场处置向两头延伸的治理措施,对运输企业实行信息抄告和源头公示,对超限行为开展非现场处罚和事后追责,超限率始终控制在2%以下。建立安保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和管理体系,强化安保工程隐患排查和及时处置工作,落实设施维护制度。科学设置和动态调整交通标志标线,不断提高公路标志标线的完好率和技术状况指数,完善引导功能。

(四)多维度提升行政效能。集成交通运行数据、视频监控、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等数据资源,建成我市智慧交通综合运用平台,实现交通运行监测与分析、动态信息收集与发布、路网调度与应急指挥等多种功能。推进“智慧公路”建设,不断完善公路智能化监测网络,开发常州公路协同巡查系统,实现路政、养护、路网巡查及治超管理的信息化、协同化。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成路网调度指挥中心、公路应急处置中心、4个辖市区应急处置基地,以及“中心、基地、工区”三级应急指挥体系,及时准确有效应对雨雪灾害性天气和突发事件。规范行政许可,全面清理权力清单和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市县联动、并联审批、线上线下协同办理等审批服务方式,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强化管理团队和服务品牌建设,积极构筑廉政防控体系,纪检部门全面介入公路建设、道路养护、安保设施采购等项目,防范廉政风险。

二、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

近二十年来,我市在认真贯彻实施《公路法》的同时,路网建设、路面养护、路政管理等方面均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路网的健全,人们对公路出行的依存度在不断提高,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公路法》,促进我市公路路网的转型发展,结合我市现状和在前期调研中发现的不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稳步推进改革,以改革促进体制机制更加完备。市公路管理处作为市交通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原先依法承担了《公路法》中明确的可以授权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的大量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当前,按照国家、省有关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由公路处统一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公益服务职能将面临重大调整,协调处理好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实现平稳过渡,是下一步工作的关键所在。日前,市两办已经下发了我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要在服从试点方案总体要求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我市公路建管体制中现存的问题和不足,借助此次改革的契机,围绕进一步厘清事权和责任,理顺体制机制的目标细化具体实施方案,为今后更好地贯彻实施《公路法》,顺应现代化公路发展的需求奠定新的更加扎实的基础。要协调好市、县、乡不同层级之间改革的进程和关系,避免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管理脱节,以及在改革后形成新的管理不畅的问题。要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处理好人员分流、工作交接等具体事宜,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实现平稳有序过渡。此外,在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地方公路收费站收不抵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功能几近丧失。随着公路网的四通八达,可供车辆选择的通行路线越来越多,绕道逃费成为普遍现象,并且地方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往往要求减免地方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实际征收率仅为20%左右,已经不能满足正常管理和运营支出。因此,关于改革或取消地方公路收费站的问题也建议政府认真研究,妥善处置。

(二)创新管理方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公路遍布城乡,国省县乡不同地位公路的建管责任主体不同,对路域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也不同,管理交叉现象比较突出。此外,部分传统的建管体制也无法完全适应现代公路发展的需求,公路路产权属不明、建筑控制区管理不严、违法占用难以治理、乡村公路管养经费和力量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针对这些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在公路建设和管养中的协同和配合,协调好跨区域国省干道的征迁和建设进程,避免出现短板效应;制定好市管、县管、乡管公路的管养要求,提高全市公路路况的整体水平;衔接好国省县乡各级公路的发展计划,扩大连片成网的规模效益,共享发展成果。要加强交通、公安、国土、规划、城管等政府各部门在路政管理中的齐抓共管,在建筑控制区管理、清除违法占用、路域环境治理、车辆治超治限等工作中形成管理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技术和人员优势,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要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保障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经费和人员,尤其对基层乡镇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保障水平。


(三)加快建设发展,持续提高公路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公路是我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重要载体。要抢抓长江经济带发展机遇,加快常泰过江通道立项和常宜、苏锡常南部高速公路建设,打通南北通道,确立我市区域交通枢纽地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一些原本建在城区边缘的国省干道如今已成为穿城而过的重要街道,过境车辆和本地车流相互交织,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安全隐患,要加快开展312国道等城市化、大流量公路快速化改造的前期研究,消除交通瓶颈,同时,优化地方干线公路与高速公路的互联互通体系,实现快速集散功能。要进一步加快智慧公路建设步伐,提高干线公路在线监测装备水平和信息采集密度,并由国省干道逐步向县乡公路延伸,加强系统集成和数据分析运用能力,完善智慧交通综合平台功能,紧密结合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建设决策、路网管理和公众出行提供更加全面、准确和周到的服务。

此外,对于《公路法》中存在的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建议市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认真梳理和汇总,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并利用条线工作中的联系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市人大也将通过向上级人大反应和协调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代表议案等方式向上建议,推动该法早日得到修订与完善。在法律未修订以前,市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该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结合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适用条款,研究管理措施,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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