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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17-01-13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5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既充分肯定了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取得的成效,同时也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推进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希望。对此,市检察院党组和葛志军检察长高度重视,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束后,及时召开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认真学习、逐条梳理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意见,迅速明确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同时,及时向全市检察机关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审议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切实把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点,从思想认识、工作重点、改进措施等方面全力加以落实。目前,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已取得一定成效。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理念真转真变,进一步增强规范司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全市检察机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审议意见,充分认识到推进司法规范化、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部署开展“规范司法巩固年”活动,着力形成规范司法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明确了三个教育重点:即坚持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作为检察理论、实务研究的重要课题,及时提出务实管用的新思路、新理念,积极适应司法办案新形势、新实践。坚持把培育、树立规范司法理念放在思想政治建设和检察教育培训的突出位置,不断创新培育理念的针对性措施,切实增强理念教育的实效性。坚持把司法办案规范作为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学,时时讲,严格用,经常考,使司法规范真正入脑入心,让规范司法成为一种职业习惯。通过学习和教育,全市检察人员进一步端正了司法为民的职业素养,增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强化监督制约,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一手抓自查自纠,一手抓开门整改,认真倾听社会意见,广泛邀请各界参与,主动接受人民监督、评判,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勇于解决自身问题的鲜明态度和有效行动,有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加强案件质量监管,紧紧盯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管理、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行、讯问询问等方面的重点问题,今年9月组织案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近年来全市办理的部分自侦案件进行了一次案件质量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具体案件、具体承办人,要求限期整改、杜绝再犯,同时,要求两级院办案人员认真查找自身办案实践中是否存在检查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防止继续发生类似问题。坚持以检察改革为契机,将规范司法行为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涉及制约检察权规范行使、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站在改革的高度,用改革的方法谋划解决,特别是对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内部机构设置、检察办案组织、办案人员职责权限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全面执行权力清单,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通过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完善办案质量评价机制等措施,加强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是强化外部监督。严格按照《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今年8月,葛志军检察长先后深入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誉集团,专程走访董才平、周立成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向他们通报“十三五”时期全国检察工作发展思路、总体要求和全市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及今年工作进展等情况,代表们对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表示满意,并对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取得的新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充分发挥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作用,进一步拓宽案件监督范围和途径,确保外部监督取得实效。按照中央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今年11月初举行第四届人民监督员颁证仪式,并对新任人民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其更好更快履行起监督职责。认真落实最高检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依法接受律师监督,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充分发挥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三是强化检务公开。坚持把公开作为检察机关连接社会的桥梁,创新检务公开载体和平台,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健全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制度,深化法律文书释法说理。重视检察机关服务群众和司法办案公共区域建设,统一“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功能设置,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全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坚持开门听意见、开门办检察。充分利用“互联网+检察”工作新模式,2016年以来,在全市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各类检察动态信息1826条,在新浪、腾讯及正义网“常州检察在线”三大官方微博及微信上累计发布信息3606条,完成“常州检察”微信公众服务号76期380余条信息推送。坚持新闻发布制度化建设,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强化正面宣传引导,传播检察好声音,对一些重大工作部署和典型案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进行通报,今年以来召开4次专题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受到社会各界欢迎。

三、促进制度落实,有效增强制度执行力和纪律约束力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解决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健全制度与执行制度相结合,执行制度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在有章可循的基础上,也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一是构建规范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分流、查办、监督、反馈制度,推动形成一套覆盖全面、内容科学的规范体系。强化司法程序体系建设,在各业务条线推广“模块化清单式办案机制”,制作各办案节点工作重点、操作要领、操作格式清单,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强化司法标准体系建设,统一法律文书制作规范,修改完善各业务条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业务考核评价标准,引导和促进业务工作科学发展。强化司法言行体系建设,制定接访接待、讯问询问、出席法庭等规范用语,促进检察人员规范司法、文明司法。强化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司法责任制改革,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司法权力、责任清单和检察官惩戒制度,明确司法管理权限并建立全程留痕制度。

二是强化制度执行。综合运用日常管理、考核激励、责任追究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推进制度落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检察院案管、纪检等部门定期开展抽查,重点就涉案财物管理、违法行使职权、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的执行等进行排查梳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通报整改。强化领导督导检查,市检察院领导定点联系基层院开展督导,对制度执行不力的强化问责力度,对有问题的一追到底,确保“每一项部署、每一项措施、每一项要求”都从严从实落实到基层。

四、注重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升检察队伍综合素能

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统筹推进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把开展“规范司法巩固年”活动和推进“两学一做”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围绕规范司法常态化要求,把改进司法作风作为“巩固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在改进司法作风、严明司法纪律中切实抓好自身规范化建设。加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确保检察队伍忠诚可靠。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健全检察职业荣誉制度,制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全面推行宪法宣誓制度,增强检察人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二是加强素质能力建设。依据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适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需要,分层分类开展大规模正规化培训,分业务条线组织开展全员“学、训、赛、考”活动,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实战化。深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重视加强业务专家、办案能手、专门人才和特需人才的培养选拔,联合市司法局开展“第四届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提高公诉人出庭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字当头,完善主体责任体系,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深入学习贯彻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纪律作风状况经常性分析研判和群众反映问题及时核查机制,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完善违纪违法案件集中通报、公开曝光制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人员,努力维护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检察形象。

四是严格落实员额制改革。今年8月份以来,常州市检察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降格、不凑数,择优遴选出72名员额检察官,整个遴选工作公开公信,队伍稳定,新老结合,结构合理,并按照改革实施意见和权力清单的要求,结合检察业务实际、案件复杂程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形成科学的办案组织结构和模式,迸发出蓬勃的生机活力,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效。

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完善“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打造智慧检务,进一步加强“常检云”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平台建设,不断拓展数据接口,扩充数据储备,完善数据分析功能,强化系统在案件办理及案件监管中的实战运用,为执法办案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撑,全面提升案件质效,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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