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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17-06-30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17年6月29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溧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徐华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天目湖位于溧阳市南部丘陵地区,包括溧阳沙河、大溪两座国家级大型水库,其地理位置优越、自然风光秀美。2013年天目湖获批国家级5A旅游景区和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2015年成功创建全国首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作为溧阳市生活、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天目湖承担着全市70多万人饮用水的供水任务,同时具备防洪、调蓄、灌溉、生态、旅游和气候调节等功能。天目湖现已成为溧阳市的形象代表,同时也是常州市的一张闪亮名片。但不容忽视的是,天目湖保护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一是源头区矿山开采导致上游来水污染严重。二是农业面源污染,天目湖流域内农业开发强度大,临湖茶果园开发相对集中,降雨对地表的强烈冲刷造成养分的大量流失,增加了水体的氮、磷污染压力。三是随着天目湖流域人口的增长和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当地居民及农家乐的生活污水未能接入管道或予以直接处理,加重了天目湖的污染。对于水源地的保护,现在虽有一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天目湖在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和主要污染源等多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满足天目湖保护的需要,而规范性文件又缺乏刚性约束。因此,非常有必要从天目湖的实际出发,针对天目湖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一部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的地方性法规,为天目湖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溧阳市政府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工作机构,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为提高《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市认真梳理了天目湖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对应的解决措施,研究总结了溧阳市历年来发布的有关天目湖保护的规定和各地对湖泊水库及水源地保护规定,将成熟有效的保护措施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来。起草期间,多次召开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的讨论会、论证会,并向常州市相关部门、溧阳市四套班子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保护区内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在常州市人大相关工委和常州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目前,《条例(草案)》已经常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49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8条),主要内容为:明确《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天目湖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天目湖保护坚持环境保护优先,遵循统一规划、综合防治、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对天目湖保护的管理体系和《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第二章为保护范围(共5条),主要内容为:对保护规划予以规范,对保护区范围进行划定。采用突出重点、分类保护的方法,将天目湖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要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三章为保护措施(共17条),主要内容为:区别不同的保护区,对可能造成天目湖水源水质污染的行为予以禁止,同时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的发生。对建设和开发利用予以规范,坚持开发和利用不得破坏环境、不得造成污染这一底线。同时针对造成天目湖污染影响较大的几个方面,分别就生活污水处理、农业面源防治、生态恢复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内容为:明确相关的政府和部门在天目湖保护中的监管职责,承担天目湖保护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11条),主要内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对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和施行日期作出规定。

四、立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托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多年以来收集、整理的天目湖水质、水文、水生态、气象、土壤等相关数据以及据此作出的评估、分析和保护建议等。

五、主要问题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立法调整重点

天目湖保护工作,既涉及到饮用水水源、水库、水资源、水土保持、湿地、森林等方面的保护工作,也涉及到天目湖的旅游经营、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内容,适用的上位法多达十余类。为突出保护重点,加大保护力度,根据天目湖保护的核心要求,《条例(草案)》侧重于天目湖饮用水水源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二)《条例(草案)》兼顾天目湖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条例(草案)》综合分析全流域不同区域的生态保护重要性和土地开发适宜性,采用突出重点、分区保护的办法,将天目湖保护区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要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根据各保护区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设定不同保护区的开发强度和管理措施,引导和规范流域保护与开发活动。划定保护范围,一方面是考虑到确定保护区的面积要足够大,至少满足保护水源地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尽量小,以便减少保护区对本地经济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的设定


《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设置得较为完整,基本上对应了三类保护区的保护要求,有关上位法规定的罚则都在《条例(草案)》中予以明确,因此《条例(草案)》也是较好宣传贯彻上位法的集中体现。天目湖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管理主体涉及环保、水利、农林等多个职能部门,而各部门之间工作职责多有交叉,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因此明确保护职责,建立扁平高效的管理体制也成了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条例(草案)》将天目湖保护的具体工作交由天目湖镇政府组织开展;《条例(草案)》中监管职能分工写的是溧阳市政府相关部门,那是因为有上位法的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不能突破,但我们通过依法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方式解决了这一问题。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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