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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17-11-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17年10月31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智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得比较好。同时,有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也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农工委、溧阳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10月30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1.有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对常州市和溧阳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要分开表述,第三款中“水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表述不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第四条中增加一款:“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目湖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三款修改为:“溧阳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规划、城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目湖保护工作。”

2.有的列席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表述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鼓励天目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和引导村民、居民参与天目湖保护。”

3.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中“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的表述,限制了其他方式,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

4.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天目湖的保护应当体现人大的职责和作用。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本条例中恢复天目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溧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表述。同时,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条:“溧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天目湖保护工作情况。溧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天目湖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5.有的列席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不全面,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负有天目湖保护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制委员会根据中办、国办《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常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将草案修改稿中涉及的“溧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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