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选择颜色:
关于《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17-11-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17年10月31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智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得比较好。同时,有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也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经济工委、市质监局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10月30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1.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一条、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工作”删除,法制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的“房产……等部门”的表述与本条例其他条款不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

3.有部分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审批、验收手续;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法制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4.有的列席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电梯轿厢装修的表述应当统一,法制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5.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列举的投诉举报途径不全面,建议增加传统通讯方式。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6.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参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有的列席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不全面,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负有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