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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8-09-2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8年8月30 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智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 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 有的组成人员也对个别条款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法 工委会同环资城建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根据组成人员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8 月 29 日晚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意见 和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中,选择经营 企业时应当同时考虑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 意见,修改为:“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服务质量和 安全等因素”。

2.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运营 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将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加 大节能环保和科技投入”。

3.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五章“运营安全”相关条文未完全 按照所规范的主体排序,应当进行调整。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 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删除,并入第三十九条,修 改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在公共汽车和场站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 图、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目录等”。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调 整,提出了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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