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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市又有两部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啦!
发布日期: 2018-03-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3月1日,我市新制定的两部地方性法规——《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和《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5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首批确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6年1月15日,经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制定,并经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经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并经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我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31日,经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并经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我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规——《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31日,经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并经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我市第四部地方性法规——《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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