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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2-28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3月1日起,《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2015年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次出台的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交通参与者数量持续攀升,人、车、路等交通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日益凸显,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通过地方立法,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道路交通安全难题,是细化补充上位法的需要;是推进宜居美丽明星城建设的需要;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

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2019年列入正式项目。市公安局、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经过调研、征求意见、多轮座谈、专家论证等一系列程序,完成了条例的起草、修改工作。条例首次采用二审三表决的方式,于2019年10月30日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1月29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于12月9日公布。

即将实施的《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分别对道路通行条件,车辆管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管理,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执法监督与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和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条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共享。

二是明确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条例》坚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明确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源头上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条例》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的时间、范围、主体及要求,并明确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常州实际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是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和行人路权保障机制

《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倡导绿色出行,规定交通组织设计优先考虑公共交通,保障非机动车、行人交通安全,通过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以及慢行系统、盲道、二次过街安全岛,强化道路(特别是支路、街巷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引导市民采用“步行+公交”“自行车+公交”等方式绿色低碳出行,有效解决快慢交通冲突、慢行主体行路难等问题。

四是明确交通安全设施“五同步”机制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根据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智能交通设备纳入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条例》明确了交通安全设施科学论证和规范设置制度。规定设置护栏等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设置不合理的护栏,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应当及时调整。

五是致力解决“停车难”问题

《条例》坚持系统治理、多措并举,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学校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库);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车站点,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内部停车场(库)。建立停车泊位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智能化建设。《条例》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僵尸车”问题,专门设定了清除条款。

六是规范非机动车管理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电)动轮椅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或者使用动力装置、遮雨(阳)篷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鼓励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电动自行车盗抢险。

七是超前规范交通新业态管理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前瞻立法,对网约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自动驾驶汽车等交通新业态作出规定。针对目前网约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等新业态交通安全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加强交通新业态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规定分时租赁汽车、预约出租客运汽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及外卖配送和快递企业等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驾驶人和车辆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并对自动驾驶汽车也作出前瞻性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八是严格“两客一危一重”等重点车辆安全监管

从吸取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教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入手,《条例》规定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卫星定位功能的装置,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针对“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事故易发多发的情况,鼓励安装、使用转向可视、语音提示等安全辅助装置。

九是创新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相关机制

明确建立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以解决小事故引发大拥堵问题;创新性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心理危机干预机制,预防和减缓事故对心理健康造成的影响;推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公估机制,弥补了上位法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缺漏;明确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十是补充禁止替代记分、学法免分相关规定

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对卖分买分行为依法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新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为学法免分等交通管理措施的实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一是细化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通行规定

《条例》坚持安全驾驶、文明出行,结合常州实际,对上位法的通行规定进行了细化,并作出了部分有特色的补充性规定。例如,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脱离正常行车视野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携带六周岁以下的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公交站台时,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持移动电话查看发送信息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十二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服务保障

《条例》坚持严格执法、优质服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安排必要的警力上路巡查,并在交通高峰期、容易拥堵的路段增派警力,及时纠正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道路畅通;充分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加强交通信号控制、数据研判应用、出行引导服务,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来源:法工委、监察和司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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