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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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2020年8月20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从各方面收集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修改,形成了《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现将《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0年9月8日至10月1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来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213022 (二)电子邮件:czrdfgw@sina.com (三)传真:85680173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一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维护与修缮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焦溪古镇的保护,传承地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彰显江南水乡特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焦溪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焦溪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持和延续焦溪古镇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焦溪古镇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焦溪古镇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经费做好保护工作。 天宁区人民政府负责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焦溪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焦溪古镇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焦溪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实施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焦溪古镇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焦溪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保护机构”)具体负责下列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实施焦溪古镇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焦溪古镇保护名录;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焦溪古镇维护修缮计划; (四)建立焦溪古镇管理保护监测系统; (五)协助做好焦溪古镇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挖掘、研究、保护和传承焦溪古镇文化遗产; (七)开展焦溪古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引导支持焦溪古镇当地居民、民间组织等参与古镇保护; (九)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危害焦溪古镇保护的行为; (十)接受、处理对危害焦溪古镇保护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一)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焦溪古镇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当地居民遵守焦溪古镇保护规定,履行保护义务。引导推进将焦溪古镇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开展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焦溪古镇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焦溪古镇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建立焦溪古镇保护名录。下列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七街、两巷、十三弄”等历史街巷; (二)龙溪河等历史河道; (三)以舜河、鹤山为主的自然山水格局和环境; (四)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六)传统桥梁、廊棚、驳岸、码头、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 (七)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八)民风民俗、民间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历史地名、方言、谚语、老字号、谱牒与祠堂文化、原住民生活状态; (十)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焦溪古镇构成要素。 焦溪古镇保护名录由古镇保护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天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编制保护名录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需要对焦溪古镇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志。对重要的历史环境要素,可以通过在原址设立标识等方式保留历史信息。 第十条 焦溪古镇的保护范围依据依法编制的保护规划合理划定。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划分为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 遗产核心区是指焦溪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即核心保护范围;遗产缓冲区是指焦溪古镇遗产保护的协调区域,即建设控制地带。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在焦溪古镇的主要出入口设立标示图,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标识牌,标识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焦溪古镇遗产核心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重点保护焦溪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水系、建筑群体组合、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构成要素; (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式样翻建危房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应当与焦溪古镇格局风貌保持一致; (四)对影响焦溪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按照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焦溪古镇遗产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延续焦溪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风貌特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彩、形制、空间尺度等应当与焦溪古镇历史风貌保持协调; (三)焦溪古镇保护规划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焦溪古镇保护范围临近的自然山体应当严格保护,禁止开山采石、毁坏绿化。 第十四条 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系保护,合理疏浚重要历史河道和历史水系,逐步贯通内外水系,持续改善水质。 第十五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二)占用、填堵、围垦、拓宽河道;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五)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六)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七)燃放烟花爆竹; (八)擅自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九)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十)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吊挂、晾晒、堆放物品; (十一)其他影响焦溪古镇保护的行为。 第十六条 焦溪古镇遗产核心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设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古镇保护机构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综合采取木结构房屋、电气线路、炉灶等防火改造,设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安全措施,推广运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和先进电气防火保护技术。 鼓励焦溪古镇所在地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组建志愿消防队,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招牌、广告设施、霓虹灯,安装空调、太阳能设备、遮雨棚等,应当与焦溪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述设施的控制规范。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开展活动,古镇保护机构等应当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根据焦溪古镇的具体情况,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古镇保护机构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第三章 维护与修缮 第十九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组织对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整治,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焦溪古镇面貌,改善居住环境。 第二十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展维护修缮活动,应当符合焦溪古镇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可移动文物的维护修缮,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修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传统驳岸、桥梁、水埠、码头、道路,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延续传统风貌。 第二十一条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焦溪古镇保护的需要,在每年年底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维护修缮计划,经天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明确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书面告知其保护责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参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定执行。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及时修缮等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古镇保护机构巡查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修缮;情况紧急的,可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应急排险。 第二十四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装饰,应当提前告知古镇保护机构,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根据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修缮图则,明确其修缮的具体要求,经专家论证后公布。 古镇保护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修缮图则对修缮、装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焦溪古镇保护规划和修缮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的,可以申请维护修缮补助。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加强黄石半墙营造工艺等焦溪古镇传统技艺的传习,引导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驻焦溪古镇,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传播和传承。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古镇保护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租金减免和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在焦溪古镇继续居住、就业和创业,延续焦溪古镇的传统文化生活业态。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焦溪古镇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办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举办民俗、民间曲艺等表演活动; (三)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四)经营传统特色食品、民宿客栈等; (五)其他有特色的旅游业和文化产业活动。 焦溪古镇文化创意等产品的设计开发,应当充分展示焦溪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 第三十条 鼓励合理利用焦溪古镇文化遗产资源。焦溪古镇的发展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自身特点,避免对遗产保护和当地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十一条 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会同古镇保护机构,依法公布古镇引导、控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 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及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改正、转产或者搬迁。 第三十二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以及商业、文化等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遵守有关保护规定。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和活动举办者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焦溪古镇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实施;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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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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