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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0-12-28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2月16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2020年8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的修改文本通过《常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市各相关单位、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赴焦溪古镇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市和天宁区有关部门、焦溪古镇施工建设单位、经营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居)民代表的意见;邀请我市文史、文物保护、立法等方面的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专项论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预审。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司法局和天宁区有关部门,结合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2020年11月17日至1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古镇保护机构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编办提出,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不再赋予其行政职能,我市事业单位的试点改革已经完成,不宜在条例中赋予古镇保护机构相关行政职能。经研究,对古镇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进行了修改,明确其具有执行焦溪古镇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对象档案、组织实施古镇维护修缮计划、受理投诉举报等职责;同时对古镇保护机构的部分职责表述进行了调整,强调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古镇保护的具体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二、关于资金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有关部门、天宁区有关部门提出,草案总则中对市人民政府、天宁区人民政府关于经费保障的规定,范围比较狭窄,难以满足古镇保护的需求。经研究,对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明确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焦溪古镇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古镇保护工作;天宁区人民政府为焦溪古镇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使该规定与《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衔接(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三、关于古镇保护范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焦溪古镇是历史文化名村,其保护范围应当首先按照现行保护规划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然后再说明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规划中遗产核心区、遗产缓冲区的关系。经研究,参考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规定古镇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明确核心保护范围即遗产核心区,建设控制地带即遗产缓冲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四、关于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天宁区有关部门、古镇村(居)民代表、相关专家提出,焦溪古镇目前不属于我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生活习惯和管理需求对禁止性规范进行修改完善。经研究,草案中部分禁止性规定未充分考虑古镇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因此对这些规定增加了限制性的表述,如禁止“擅自占用、填堵、围垦河道”,“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以及“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随意吊挂、晾晒、堆放物品”。同时,为保持古镇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增加规定禁止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门窗、装饰构件(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五、关于古镇消防保护措施

古镇保护机构、古镇村(居)民代表提出,焦溪古镇街巷狭窄,砖木结构房屋较多,应当强化消防保护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经研究,围绕强化古镇消防安全增加了一些规定:要求古镇遗产核心区无法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古镇保护机构进行木结构房屋、电气线路、炉灶等防火改造,设立微型消防站,推广运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和先进电气防火保护技术等;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对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六、关于维护修缮活动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提出,在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展维护修缮等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保护古镇的传统风貌。经研究,对维护修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程序方面,要求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装饰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古镇保护机构,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范方面,要求古镇保护机构对修缮、装饰和设置招牌、广告设施、霓虹灯,安装空调、太阳能设备、遮雨棚等编制导则并予以指导,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导则开展修缮、设置等活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要求采用原工艺、原材料进行修缮,延续传统风貌;无法使用原工艺、原材料修缮的,修缮信息应当标注或者记录(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内容较少,建议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增设相应的罚则。经研究,条例草案规定的禁止行为绝大多数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古镇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对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以及未按照导则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相关设施设备,对古镇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增设了罚则(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删除了部分条款,并对部分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个别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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