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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8-0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正式立法项目。2021年6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从各方面收集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为推进民主立法,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现将《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8月6日至9月6日

二、意见反馈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213022

(二)电子邮件:czrdfgw@sina.com

(三)传真:85680173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引导、产业发展、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化、融合化、智慧化发展方向,建设独具常州特色的全国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产业促进政策,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旅游促进工作,建立年度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辖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设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六条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旅游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等方式,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服务。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八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利益共享的原则。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全域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跨辖市(区)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域旅游资源情况,组织编制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行等旅游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以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资源为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和设施,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推动完整旅游目的地建设。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发展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社会资源的旅游开发,促进产业融合、产城融合。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天目湖、太湖湾、茅山、长荡湖、曹山等山水资源,创新开发引领市场需求的高品质度假产品和康养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度假区建设,出台旅游度假区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度假区业态,提升度假区品质,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创建。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中华恐龙园、淹城春秋乐园、环球动漫嬉戏谷等主题公园与东方盐湖城、淹城野生动物园等乐园类景区,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加快产品业态更新,打造类型多样、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主题公园和高品质旅游景区。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主题公园强化主题特色,促进差异化发展,放大主题公园集群优势。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文化资源,整合相关水系及沿线遗产资源,建设大运河生态景观廊道,打造大运河文化旅游精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格控制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沿线建设项目。鼓励建设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化展示、文旅线路、文旅设施以及各类公园绿地。鼓励在大运河沿线规划建设苏东坡等代表性名人纪念馆群,赋予大运河更具常州特色的文化内涵。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推动青果巷、南市河、前后北岸等历史文化街区,天宁寺-舣舟亭、南河沿、锁桥湾、三堡街-西直街等历史地段,孟河、焦溪、杨桥、沙涨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合理利用,推出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近园、未园、意园、约园等江南古典园林的保护和修缮,开发具有常州特色的江南园林旅游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常州名人资源优势,推进代表性名人纪念馆群建设,开发名人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金坛刻纸、常州梳篦、常州留青竹刻、常州乱针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开发具有常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品。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三杰”瞿秋白、张太雷、恽代英相关的场馆和新四军江南指挥部纪念馆等红色资源,合理利用、创新开发红色旅游产品,传承弘扬红色文化。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市红色资源进行普查,按照相关规范,建立红色旅游资源名录;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线路、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培育红色旅游品牌;组织培养红色文化讲解员;指导和推进红色旅游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党校、高等学校、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对本市红色文化的研究,研发红色课程,并将之纳入研学、教育培训等课程内容;加强宣传,吸引本市及市外单位开展红色文化研学、培训、交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提供便利、指导和服务。

第十八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鼓励和支持依托特色小镇、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美丽乡村建设等发展乡村旅游。

鼓励依法利用农村零星的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废弃矿山,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市、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可以采取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差别供地等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指导,依托乡村产业特色,培育乡村休闲、田园康养、农业公园等新型旅游业态。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工业资源,开发生产工艺流程展示、工业文化体验、工业产品及文化创意产品销售等工业旅游产品,展示常州工业文化优势。推进恒源畅厂、大明纱厂等工业遗产资源以及符合条件的老旧厂房的保护和利用,建设可供学习、娱乐、购物、休闲的综合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资源的普查、认定,促进工业遗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旅游的组织指导、宣传推广,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工业旅游集群化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商文化、农耕文化以及具有常州特色的吴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等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文化创意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相关政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国际国内游客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旅行活动。

统筹推进全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技馆、博物馆建设,鼓励支持以动植物、防震减灾、信息技术等自然科学为主题的科普旅游。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大型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文化节庆等活动,打造特色会展旅游产品,促进会展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经济,积极利用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剧场、特色餐饮、主题乐园等优势要素,建设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创新开发夜间旅游产品,培育夜间经济品牌。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锡剧、常州滑稽戏、常州评话、常州小热昏等戏剧、曲艺开发具有常州特色的夜间旅游演艺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产品业态和经营模式,推出品质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传统餐饮文化,挖掘传统常州菜肴,传承和弘扬餐饮老字号,创新开发常州特色美食。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部门推出本地名点名菜名宴名店,制定常州美食推荐目录,加强常州美食推广,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餐饮和名优小吃。

第二十五条  鼓励依法开办文化主题酒店、康养度假酒店、青年旅舍、客栈民宿等住宿接待设施,经营汽车自驾营地、房车基地、露营基地等基础服务设施,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住宿项目。

开办民宿,应当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食品安全等有关要求。合理放宽民宿市场准入,简化民宿开办手续,建立民宿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实际制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打造“常州礼遇”服务品牌,推动常州旅游及相关行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并推广实施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领域的“常州礼遇”服务标准。

鼓励行业组织、窗口服务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服务中应用和深化“常州礼遇”服务标准,展示城市形象和文化内涵。

第二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加强对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企业构建多方参与的旅游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络,开展旅游推介工作,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形成旅游推广合力。

旅游公益广告应当纳入公益广告专项规划,商业中心、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为旅游形象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二十八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其他城市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区域性宣传推广、产品开发、资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场监管等合作,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统筹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域旅游智慧平台,提供本市旅游信息查询、信息推送、消费警示和投诉救援等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主要景区等区域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和游客中心,形成多层级旅游集散与服务网络,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交通换乘、物品寄存、旅游投诉等服务。

旅游度假区、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第三卫生间、母婴设施、迷童中心、无障碍设施、医疗救助设备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公安等部门完善连接市区、旅游集聚区、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建设旅游风景道,组织开通连接旅游度假区、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公交路线或者旅游专线。

旅游交通标识应当纳入城市交通道路标识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旅游标识设置需求,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设立交通道路旅游指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厕所纳入本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标准规范等方式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满足旅游者需求。

第三十四条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志愿服务体系,加强对旅游志愿者的指导培训。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旅游志愿活动,在信息咨询、游览讲解、向导指引、秩序维护、医疗救助、文明引导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职工带薪休假错峰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开展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休假权益。

第三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品牌打造、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人才队伍培养、重点旅游项目和重点旅游企业扶持等,资金规模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规模和发展目标相适应。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金融政策和本市产业政策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相关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重点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列为年度重点项目,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  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支持市、辖市(区)培育和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旅游集团,实施旅游资源整体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第四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旅游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措施,并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导游等旅游高层次人才纳入市级人才计划。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旅游行业协会建立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等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

第四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本区域旅游业恢复和发展。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以及保健品销售、教育培训等活动,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以赠送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旅行社采购。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拦截车辆和纠缠、围堵、追逐等方式向旅游者推销商品和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车站、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地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引导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产品,妥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在旅游者就餐时提供公筷公勺,倡导文明卫生用餐,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收费和检查。对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要求,旅游从业人员有权拒绝。

第四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八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假日旅游预警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发布景区、风景道、住宿等旅游接待信息和气象、交通、医疗急救等服务保障信息,对本区域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旅游高峰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主要旅游通道的车辆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合理组织、科学调度公共客运。

第四十九条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建立健全旅游统计监测体系,开展旅游统计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五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明确相关机构统一受理旅游投诉,运用智慧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形成联动高效的旅游投诉受理、处理、反馈机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并反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拦截车辆和纠缠、围堵、追逐等方式向旅游者推销商品和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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