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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 2021-12-3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年12月30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

11月24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士福带领下,预算工委组织调研了2020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听取了市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总体情况汇报,调研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医保局等本部门查出的具体问题整改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基本情况

从调研情况来看,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9月,代理市长盛蕾专门听取了市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汇报。10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提出整改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市政府还召开全市审计整改工作推进会,部分单位做整改工作交流发言,常务副市长李林提出整改要求。据市审计局提供的数据反映,截至11月底,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审计、专项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等5个方面、40个具体问题中,37个问题已整改到位或落实了具体整改措施,通过整改,收缴入库资金8962.26万元,扣减相关单位经费指标137.73万元,促进拨付财政专项资金3154.22万元,促进建立完善政策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21项。3个问题已制定整改计划,正加快推进落实。

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调研发现,少数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思想认识不够,整改工作存在“虚心接受、错而不改、改而又犯”的现象。如个别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之间自行调剂且涉及金额490余万元,又如个别部门建设项目金额涉及6000余万元但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对问题的产生仅强调时间紧、任务重等客观因素,对落实法律法规不够重视等主观因素认识不足,整改措施也只表示为今后加强管理;2018年以前获得补助资金6个项目到期未建成,整改措施为持续跟踪,主管部门在项目选择和资金使用绩效方面重视度不够,项目资金沉淀老问题未切实加以解决。

(二)部分问题应答式整改未有显著改进。调研发现,单位之间整改工作质量差异较大,部分被审计单位报账条目式的整改措施在报告中体现较多;部分整改内容描述依旧过于简单,对存在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过于笼统,下一步改进工作的计划打算仍然粗略;对制度规定的完善仍然是补丁式调整,未从系统上、整体上对该类该项制度进行全面思考;未对问题存在的主观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未充分认识到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未从问题产生的根源来审视问题和寻求解决途径。

(三)部分整改措施对强化部门管理的促进作用不明显。调研中发现,对专项资金查出问题的整改,大多以不合规资金收回和政策制定作为整改措施,而问题的根源在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欠缺。部分部门主管的重点专项资金在项目申报、先建后补项目申报审核方面把关不严格,项目监管等工作机制不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截止审计日未出台,缺乏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性规划和系统性完善举措。如何通过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工作来加强改进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研究,切实采取措施。

(四)问题整改到位认定标准有待完善。调研发现,部分问题的整改成果能否认定为“到位”还需进一步研究,如:部分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缴职业年金财政贴息6369万元、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区级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未到账资金20087万元,定于2022年1月底前安排资金到位,整改工作被认定为整改到位。截至调研日,属于未完全整改结束问题,需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加强后续跟踪,不应过早给予整改到位定论。

三、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思想认识,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后半篇文章”,被审计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部门依法查出的各类问题,严肃对待,认真整改;高度重视人大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强化整改工作的推进,促进各预算部门建章立制、强化管理。科学界定审计查出问题属性,区分制度规定执行不正确、不到位和制度规定本身不健全的根源因素,要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真正承担起并切实履行好审计查出问题标本兼治的主体责任,不断深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巩固和深化整改结果,以有力有效的审计整改推动制度健全完善,提高制度执行力。

(二)进一步健全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健全完善审计、督促、整改、公示、问效等工作程序,对前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适时展开“回头看”和“再审计”,重点监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跟踪监督,抓细抓深,推动问题逐个整改到位。加强整改协同,由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动整改。注重梳理共性问题,剖析深层次原因,找准漏洞短板,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源头治理,狠抓严管,防止反弹,实现标本兼治。健全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视审计和整改结果运用。审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统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立即改”与“长远立”工作,做好审计监督和整改成果的转化,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安排预算、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追责问责紧密结合,推动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测评纳入各地区、各部门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中,推动审计结果共享共用。

(四)完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持续加强跟踪监督。审计机关应健全问题整改到位认定标准,客观公正地认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情况。加强和被审计单位沟通对接,认真梳理近些年未完全整改到位的问题,对已有整改举措但尚未完全实现整改的问题进行持续跟踪。建议审计加强对屡改屡犯率和屡改屡犯整改率的情况统计,作为衡量部门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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