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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18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市养犬数量持续上升,但由于养犬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习惯尚未养成,养犬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犬只伤人等因养犬引起的纠纷频发,给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的困扰和隐患;同时,群众要求加强养犬管理的呼声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呼吁对养犬管理进行地方立法。

2015年8月市政府出台的《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意见》缺乏刚性;《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涉及的养犬管理规范不够系统;2021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养犬相关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操作性不够强,因此,我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养犬管理进行系统规范,推进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主要内容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共三十八条,重点围绕养犬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一)明确相关主体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度,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犬只免疫、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对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也作出了规定。条例注重发挥基层组织在养犬管理中的作用,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特别重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同时,鼓励相关社会主体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二)细化了强制免疫制度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并将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作为养犬登记的条件。对于养犬人未按照规定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行为,条例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设置了罚则。为了进一步强化防疫,条例明确犬只死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强调重点管理区要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三)建立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

基于城乡环境等的差异,条例规定分区域进行养犬管理,并授权市、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条例规定,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条例重点强化对重点管理区养犬行为的管理。

(四)建立养犬登记制度

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单位和个人养犬都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条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了个人和单位养犬的条件以及办理养犬登记要提交的材料;同时规定公安机关登记后,应当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并为犬只植入或者佩戴电子身份标识。条例同时对养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作了规定。为了提高养犬登记数量和效率,方便市民办理养犬登记,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补办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可以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办理。

(五)明确养犬行为规范

条例对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一些养犬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包括: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在校门周边遛犬;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遗弃、虐待犬只;随意弃置犬只尸体等。同时,条例强化了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包括: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遇到行人、车辆应当提前收紧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措施等。另外,条例对单位饲养犬只的行为规范予以明确。对于犬只伤人的情形,条例特别规定了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尽的职责。

(六)规范犬只进入的场所

条例对带有公益性的公共场所规定禁止携犬进入,包括: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公共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对于经营性的场所如市场、商场、饭店等其他人流密集的场所,条例规定由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主决定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犬进入。为了妥善平衡市民的日常休闲需要和养犬人遛犬的需求,条例对矛盾较为集中的公园内遛犬作出了规定,明确市、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园等场所的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携犬进入。

(七)完善流浪犬只等的处置

条例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流浪犬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做好流浪犬只的处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同时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流浪犬只进行临时收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条例规定本市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机构,负责流浪犬只、送交犬只、没收犬只的收管救助等工作,对犬只留检机构的管理要求作了规范,并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犬只留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规范犬只相关经营活动

基于公众和相关管理部门均反映犬只相关经营活动存在扰民,相关投诉较多,但缺乏管理依据的现状,为呼应公众的诉求,条例对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相关经营活动作了规范,明确禁止销售烈性犬只。为避免犬只相关经营活动对他人工作、生活造成影响,条例明确禁止在住宅楼、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要求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污染环境,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九)对养犬违法行为的惩处

条例明确公众可以通过110、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举报和投诉,强化公众监督。在法律责任上,对未办理养犬登记、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饲养禁养犬只、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行为,设置了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等处罚。对于遛狗不牵绳、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等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行为,以及违反犬只相关经营规定,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污染环境等行为,设置了罚则。对于较为恶劣的养犬违法行为作出了取消养犬资格的规定,如对于遗弃、虐待犬只的行为,设定了罚款并可以吊销养犬登记证,同时在登记条件中规定因遗弃、虐待犬只被处罚的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条例加大对多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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