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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2-04-27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4月2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蔡建兴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将《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与起草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7年12月,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全国人大决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2021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今年3月,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将“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列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市委高度重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2019年5月印发了《中共常州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探索,通过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与综合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我市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实现良好开局,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奠定了扎实的实践基础。从我市实际出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意见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定职权、增强监督实效的内在要求。决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人大依法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新职责,为促进我市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在常委会领导下,预算工委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回顾实践经验,进一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委意见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决定精神,借鉴兄弟市好的做法,起草了《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3月起,采取书面及座谈讨论等方式征求了市政府办、市监委办,以及市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国资委五部门的意见建议,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委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以及各辖市(区)人大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4月22日,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将决定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是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而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定位,紧扣中央、省市委意见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决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实践,将市委意见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和工作要求等转化为决定规范内容,体现常州特点,依法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增强监督实效。

二、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条,在遵从全国人大、省人大决定主要框架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有所细化和拓展,主要是:

一是关于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安排方式。决定草案第一条中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是拓展国有资产报告范围。决定草案第二条列出了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三个专项报告的报告范围,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中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报告范围加以细化明确。同时,根据市委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将全市重大投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列入国有资产报告重点内容,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情况,也要在条件成熟时及时纳入国有资产报告体系,旨在充实报告内容,提高报告质量。鉴于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仅有少数国有企业集团持有股份,金融企业不单独作专项报告。

三是为提高人大审议质量创造条件,增强报告可审性。增加“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

四是细化审议重点关注内容。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对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1.第四项中“包括稳步推进开发区、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根据省人大决定要求。增加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情况”,主要是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实现全覆盖。

2.第七项中“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情况”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省人大决定要求,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决议的相关工作要求。

3.第八项增加了“债务管理”,是落实中央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督。

4.以“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情况”作为第十项,依据是市委意见的相关内容。

五是关于开展专题询问。考虑到届末年份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是“口头”报告,情况较为全面,开展专题询问较为合适。其他年份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

六是增加财经委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程序。过去实践是预算工委向常委会提供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这次按照全国人大、省人大做法,增加财经委初审程序。

七是加强专项工作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相结合。增加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听取政府专项报告过程中,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专项工作监督重要内容,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协同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八是推进资产管理监督和预算管理监督相衔接。决定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第二款“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的内容,主要依据市委意见中的相关要求,推动建立多层次、多角度,既明确分工又有机衔接的报告和监督机制。

九是督促突出问题整改。决定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突出问题整改,促进政府完善相关制度,提升管理成效”的内容,主要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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