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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 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2-09-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2022年8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常州”,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简称“四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构建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新格局

(一)深刻认识地方性法规的法定地位。地方性法规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四入”的内涵。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要依据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纳入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察监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融入司法,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理、裁判和监督中要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是指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机制。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

二、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地方性法规严格贯彻执行

(四)健全执法机制。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市、辖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对照地方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各级政府要统筹执法力量,健全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补齐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建设等短板。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立改废释的建议。

(五)规范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完善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加强考核成果运用,督促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启动约谈、问责等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完善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及其部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未要求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可以根据执法实际情况,按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制定配套文件、规范和标准,加强规范引导,提升执法效果。

三、强化法规适用,促进地方性法规全面落地见效

(七)强化监察监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察监督。对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进行问责;对违反地方性法规,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八)强化司法适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案件,我市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在司法审判中予以适用。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九)健全反馈机制。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适用情况的研究;就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和监督工作,加强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报告和沟通,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改废释的建议。加强对涉及适用地方性法规案件的调研分析,发现存在共性问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四、强化普法宣传,营造地方性法规实施良好氛围

(十)加强法规宣传。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健全立法、执法、监察、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体系。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

(十一)完善学法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及监察、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地方性法规。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建立学法和考法制度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地方性法规知识的能力测试。

(十二)推动全民守法。全体市民要自觉学习、遵守地方性法规,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要采用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通过发布法规文本、解读法规内容、开展新闻监督等形式加强地方性法规宣传监督,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五、强化人大监督,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市、辖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不断探索推动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督促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

(十四)加强跟踪督办。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常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市、辖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及“四入”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开展专题询问或者质询,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督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强化跟踪问效。

(十五)加强立法后评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结合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反馈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问题,适时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对其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等提供依据。立法后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立法后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后评估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并提供后评估所需数据和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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