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选择颜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行使用公筷公勺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8-2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行使用公筷公勺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行使用公筷公勺的决定初稿文本。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行使用公筷公勺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并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8月26日至9月1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来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213022

(二)电子邮件:czrdfgw@sina.com

(三)传真:85680173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行使用公筷公勺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培养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营造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公筷公勺。两人以上在餐饮服务场所合餐时,应当使用公筷公勺;家庭用餐时,倡导使用公筷公勺。

本决定所称公筷公勺,是指合餐时使用的不直接与嘴接触的筷子、勺子、夹子等公用分餐工具。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提供公筷公勺,鼓励推广分餐制。公筷公勺应当在外形、材质或者颜色等方面明显区别于自用餐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用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本决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

三、用餐人员就餐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

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12345热线、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同时提供相关证据。

四、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筷公勺使用和服务标准规范。制定标准规范应当广泛听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指导和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公筷公勺使用和服务标准规范要求,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五、卫生健康、商务、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使用公筷公勺的宣传引导。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使用公筷公勺与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等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和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使用公筷公勺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对自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