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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3-06-2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6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丁建伟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2017年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省委于2017年3月出台实施办法,市委于2017年7月出台实施细则,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作出具体规定。2021年11月党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以及2022年省委实施意见、市委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方案,也对此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就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专门决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省市委要求,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落地落实,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证党中央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和总体思路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的部署要求,办公室成立起草工作组,自今年年初启动了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组广泛搜集资料、深入研究论证,提出决定草案初稿。4月,起草组专门就草案初稿与市政府办、市司法局进行沟通协商。5至6月,起草组又多轮征求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意见,各方面提出意见建议16条,起草组进行了逐条研究和充分吸收,并将修改完善情况向常委会领导作了汇报。6月20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组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方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政治性很强的重要工作,涉及人大监督权和政府决策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必须坚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推进,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合理界定范围,稳步有序推进。政府重大决策范围广,事项多、时效性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必须明确事项范围,突出重大决策中的重点事项,通过协商制定工作计划予以落实,有序推进。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效。政府重大决策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人大行使监督权也必须依程序进行。开展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必须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必须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健全完备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11条,是在遵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主要框架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原则要求。规定开展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突出重点(决定草案第一条)。

二是明确重大决策报告事项的范围。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并参考省人大决定的规定,明确重大决策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制定有关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编制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等(决定草案第二条)。

三是明确重大决策报告项目的确定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建议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市人代会闭会三十天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建议项目,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项目安排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后,报市委同意,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还对项目调整或者临时增加项目的程序作了规定(决定草案第三条、第四条)。

四是明确重大决策报告前的准备工作。规定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决策程序,并在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向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重大决策,可以采取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也可以委托主任会议讨论和研究(决定草案第六条)。明确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或者主任会议召开的七日前,报送重大决策草案的有关材料(决定草案第七条)。

五是明确重大决策报告的审议程序和相关要求。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讨论和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市政府负责人或者受市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有关部门、单位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决定草案第九条)。规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审议意见,按相关程序交市政府研究处理。要求市政府认真研究、吸纳审议意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决定草案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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