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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3-06-2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6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蔡建兴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决策部署的政治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先后作出了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开展预算联网监督等重要意见,省、市委也相应出台制度文件。适应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新部署新要求,亟需制定我市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二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省人大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决定进行了修订,为地方人大制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做好新形势下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推动我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与时俱进的现实需要。2015年,我市出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在全省率先创立了预决算审查监督“三审”制模式。2019年,市委办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近年来,以重点专项资金监督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进一步完善了审查监督程序,拓展了审查监督内容,将绩效监督贯穿全过程各环节,强化与审计监督的协同联动,扩大人大代表审查监督参与度,成立预算审查专家团队协助开展监督工作,实现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的实质性审查、全过程监管,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把这些成熟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在制度中明确和固化,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质效,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将制定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决定列入本年度常委会工作计划。3月,在常委会领导下,预算工委认真组织学习并开展调研,一方面对标全国人大、省人大决定中的新要求、新规定,另一方面总结回顾我市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兄弟市好的做法,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4月起,征求了市政府办、市监委以及市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的意见建议,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以及各辖市(区)人大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3条,在反复研究、充分吸纳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二条,在遵从全国人大、省人大决定主要框架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需要进行细化拓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决定草案第一条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对加强财政政策、政府债务以及全口径四本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强化监督的针对性。

(二)明确全过程监督要求。按照预算管理流程,决定草案第二条至第六条就预算编制、预算初步审查、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决算审查各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在我市已较为成熟的预算决算“三审”制基础上,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要求纳入其中。如,关于预算编制,提出改进市级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预算工委可以提前介入了解编制情况。关于预算审查,提升财经委初审质量,初审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关于预算执行监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数据信息及处理联网监督发现问题等工作提出要求。关于预算调整审查,强调预算法相关要求,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关于决算审查,对决算草案编制、决算预审初审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明确加强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工作的要求。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决定草案第七条紧扣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提出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强化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预算绩效闭环监督,明确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对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加强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明确加强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和新修订的审计法有关规定,决定草案第八条、第九条主要对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报告内容作出规定,对人大跟踪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工作进行细化,明确财经委可以要求就重点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同时,开展专题询问及满意度测评,规范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并对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的贯通协调机制提出要求。

(五)明确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决定草案第十条明确市政府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明确有关预算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预算工委通报,必要时,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决定草案第十一条用制度的形式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融入到预算审查监督的全流程,切实发挥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作用。提出要拓展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途径,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发挥好预算专业代表的作用,加强审查咨询专家库建设等内容。

(七)明确预算工委职责。决定草案第十二条专门列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根据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监督拓展改革、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加强国资管理监督等文件规定,明确了审查预算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和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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