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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8-3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3年8月29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 戴文龙

根据立法程序,我工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网络订餐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带来便捷和更多选择的同时,其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和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重点。目前,规范网络餐饮的法律法规尚存在空白点,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需要不断地加以规范调整。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守护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通过地方立法,一方面可总结固化监管执法实践中形成的有益经验,靶向调整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行为,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可为网络餐饮服务行业主体提供明确的指引,有助于行业自律,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从而推动我市网络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审查情况

《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被确定为立法项目后,我工委与法工委一起提前介入调研、论证、起草工作,常委会分管领导亲自带队赴起草单位进行调研,积极推进立法工作进程。《规定(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后,我工委按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规定,对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审查。及时将《规定(草案)》文本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各专工委、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召开部分餐饮企业座谈会和书面征求第三方平台意见。

综合各方意见建议,我工委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已履行了相应的立法程序,其主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例、结构体现了“小快灵”立法的特征,可以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改建议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对“网络餐饮服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了定义,但对“第三方平台”未明确定义,只隐含在第二款表述中,建议借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部门规章,对适用范围作概括性表述。

(二)关于第三方平台义务性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平台“推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信息,但对“信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表述不明确,建议细化或修改为“本平台信用记录”等表述方式。

(三)关于外卖封签。《规定(草案)》第九条规定对配送食品“应当使用封签”或者“进行封装”,作为约束性规定,应当对怎么封签或封装才符合要求予以明确,便于操作。建议进行细化或授权政府制定相关指引进行规范。

(四)关于罚则。《规定(草案)》仅第九条对“未对配送食品进行封装的”行为设定了罚则,其他约束性规定未设罚则,刚性有所欠缺。建议对约束性规定尤其是本规定创设的相关约束性规定设立相应罚则。

(五)其他特别关注事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的立法计划,《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正在立法过程中,建议跟踪其立法进程以及有关网络食品安全的内容表述,如有必要需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此外,我工委另行整理了针对《规定(草案)》文本中部分文字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供后续修改时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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