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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8-09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6月26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 玲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3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沟通会23次,认真做好法规的研究修改工作。一是征求意见。将草案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主要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二是调研论证。白云萍主任、韩九云副主任分别带队赴太湖湾教育大营地、常州大学,立法联系点常州技师学院、省常中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辖市(区)人大、市相关部门、职业学校等座谈会,广泛听取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基层社区、人大代表、学校师生等各方面意见。三是专家论证。及时将草案修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邀请立法、语言文字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议。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452条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轮修改。2023年6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 调整法规适用范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提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大中小学各学段”的要求,建议把条例的适用范围由中小学调整为中小学、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经研究,对法规适用范围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同时立足地方立法权限和地方事务的范围,明确“国家和省对高等教育管理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二是增加校地合作的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开展劳动教育,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与地方的劳动教育校地合作机制。三是增加校企合作的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与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校企合作,提供劳动教育实习实训岗位。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要求,规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安排岗位,接纳学生进行实习实训。(草案修改稿第二、三十五、三十八条)

2. 完善劳动教育的总体要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总则中劳动教育的内涵和开展工作相关要求的表述与上位规定不一致,建议进行修改。经研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等的规定,在劳动教育相关要求中增加“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和“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的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教育的工作格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二、三、四、五条)

3. 完善劳动教育月和劳动周相关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学校、人大代表、专家提出,条例草案中关于劳动教育月的规定与国家对劳动周的要求有交叉重合,建议把劳动教育月定位为全社会支持、宣传劳动教育的制度安排。经研究,对劳动教育月的内涵进行了调整,规定劳动教育月期间全社会开展劳动教育相关活动,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开展劳动教育活动,对劳动教育进行广泛宣传。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的要求,明确学校每学年设立劳动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4. 细化家庭开展劳动教育规定。有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学校和学生代表提出,应当明确家庭在劳动教育中的地位,细化父母和家庭开展劳动教育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现条例明确家庭应当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为了落实家庭教育法相关要求,体现劳动教育是家庭教育立德树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增加一款,明确劳动教育应当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制度体系。同时根据各方意见,增加规定了家长委员会加强家校互动沟通、家庭开展劳动教育应当做好安全保障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5. 完善学校开展劳动教育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工委、学校、人大代表建议,对条例草案中关于学校职责的规定进行进一步梳理和明确。经研究,条例明确了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部门意见,参考国内外的相关教育实践,增加了鼓励学校在劳动教育中融入食物营养、食品安全、食文化传承、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等食育教育的内容;增加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校外师资库。同时,强化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劳动教育相关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十四、十五、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

6. 完善劳动教育经费保障。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部门提出,草案第三十八条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教育专项资金不合理,也没有必要。经研究并向有关方面了解,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按照教育法要求设立教育专项资金,劳动教育相关经费可以从教育专项资金中统筹使用,无需单独设立劳动教育专项资金,条例删除了相关内容。同时,条例在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劳动教育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的要求,增加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推动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补充机制。(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7.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有专家提出,条例草案仅对中小学校不按照要求开设劳动教育课一种情形设立法律责任,不够完整。经研究,参考家庭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法律责任的表述方式,条例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概括性的叙写,明确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劳动教育相关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8. 关于删除劳动教育校方责任险条款的说明。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经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我省学校的校方责任险由省教育厅统一购买,学校并非该保险的购买主体;同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强制性保险,因此删除了此条内容。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对部分条文作了整合和一些文字修改,个别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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