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选择颜色:
关于《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3-08-3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8月29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吴小华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网络餐饮市场规模不断发展,网络餐饮业务快速增长,但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规范仅有个别条款涉及网络食品经营活动。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规范、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推动作用。2022年8月,我市被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列入第五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推荐城市,此后,我市出台实施方案,推动创建工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加强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有必要制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我市网络餐饮服务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是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提前介入起草工作,成立立法专班,进行调查问卷、书面征求意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立法协商,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实地走访、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行业协会商会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立法专家、政府智库成员对主要制度措施进行咨询论证;征求辖市(区)政府、镇(街道)以及商务局、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上述过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多次修改。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草案)》,提出要按照“抓平台、控源头、促共治、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建立常态化问题隐患排查机制,打造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常州模式”。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十四条,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加工规范、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以及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等提出具体要求。

(一)加强餐饮服务全过程管理。《规定(草案)》对入网餐饮提供者的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添加剂使用、包装保管与使用、包装封签和膳食信息、配送服务等全过程提出具体要求,切实提升我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一是明确进货查验义务。第五条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容器、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进货情况,并按照要求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二是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第七条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并倡导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三是加强容器、包装材料管理。第八条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妥善贮存容器、包装材料,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四是明确封签要求。第九条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包装袋等进行封装,并鼓励随餐提供膳食信息。五是规范配送行为。第十条要求提供配送服务的市场主体确保配送箱(包)安全、无毒,并定期清洗消毒;采取措施对保冷、保温等食品进行配送;加强对送餐人员培训、管理;要求送餐人员核对配送食品,并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不得故意损坏食品包装或者污染食品。

(二)推行食品加工过程实时公开制度。自2018年起,我市试点推行“阳光餐饮”,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对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实现食品安全共建共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等方面产生显著效果。《规定(草案)》第六条将“阳光餐饮”的经验做法进行固化,要求推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加工过程实时公开制度,推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公示食品安全卫生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强化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规定(草案)》在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同时,对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的管理责任也作了规定。第三条要求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查、登记;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档案,如实记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信用管理等信息,并推送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要求第三方平台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并通过专区推送、增加标识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参考。第十条要求提供配送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第十一条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四)明确管理职责。《规定(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商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烹饪餐饮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会员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四、拟设定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区别于传统堂食,主要在于配送环节。为确保配送环节食品安全,有必要对食品的包装封签进行规定。《规定(草案)》第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包装袋等对配送食品进行封装。封签、包装袋在开启后应当无法复原。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进行封签比较普遍,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和建议时,餐饮服务企业亦表示该规定很有必要。该行政处罚的种类符合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罚款数额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为地方性法规“小快灵”项目,调整的法律关系相对单一,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体例结构宜简洁,条文表述宜简短。因此,《规定(草案)》未分章节,法律责任采用了义务性条款与法律责任一并表述的方式,更加符合“小快灵”立法项目的立法特点。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