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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3-12-2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30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6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农工委,市水利局、司法局,深入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抓好法规的研究修改。一是征求意见。将草案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主要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二是调研论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金坛、武进、新北、天宁、钟楼等辖市(区)和横山桥、天宁街道等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市相关部门、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座谈会,广泛听取市级机关、乡镇(街道)、村委(社区)、水利学会、钓鱼协会、水上运动经营者(组织者)、涉河旅游公司、市民代表等各方面意见。三是专家论证。及时将草案修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邀请专家对条例进行全面咨询论证。10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名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提出,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侧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要求,从草案的内容看,更多体现对河道的保护,整体的立法思路符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治水管水护水和河湖治理提出的新要求,也符合我市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需求,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建议在草案名称中增加“保护”的表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将名称改为《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二、关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农工委、基层人大、专家提出,河道管理十分复杂,建议进一步厘清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统筹协调,明确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经研究,明确建立健全河道保护管理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河道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明确河道管护单位。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河道安全运行、河道长效管护、农村河道治理、社会参与等重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关于河道生态蓝线管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农工委、部门、专家提出,建议进一步强化河道蓝线可操作性;同时,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上位法建立河道保护区的要求,建议将河道蓝线改名为河道生态蓝线,明确其范围应当包括河道现状和规划岸线外侧一定的陆域空间,强化河道生态功能,并明确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的管控要求。经研究,在不与国家蓝线管理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扩大和丰富了现行规划管理中的蓝线管理范围和内涵:明确本市所有河道实施生态蓝线管控;河道生态蓝线范围是河道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应当包括河道岸线(包括现状岸线和规划岸线)外侧一定的陆域空间。陆域空间控制的界限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考虑河道的防汛通道、堤防安全、生态缓冲、绿化景观等因素制定。同时,明确生态蓝线范围内的活动规范,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河道滨水区域空间管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农工委、基层人大、专家提出,建议进一步增强滨水公共空间规定的可操作性。经研究,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中“显山露水”的要求,参考住建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道滨水区域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其主要内容和管控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法定规划。(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五、关于河道生态护岸建设

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提出,河道护岸的生态性,事关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以及河道的自然净化、蓄洪排涝等功能的实现,建议强化河道生态护岸建设要求。经研究,参考《内河航道生态护岸建设规范》等标准规范,明确河道护岸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安全性、稳定性、生态性、景观性、自然性和亲水性。新建河道应当建设生态护岸。对已有非生态护岸的河道,要求开展专项调查和评估,并结合河道整治等活动,因地制宜实施生态化改造。(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农村河道治理工作

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农工委、基层人大、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社会公众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河道治理制度,并强化制度的落实。经研究,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整合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实施综合治理。明确建立健全农村河道定期轮浚机制,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村河道水系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河道轮浚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市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农村河道的治理情况应当纳入河长制的考核评价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七、增加禁止或者限制垂钓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基层人大、部门、专家建议,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禁止垂钓的一些特殊河道,建议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垂钓。经研究,明确除法律、法规禁止垂钓或者限制垂钓的水域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保持河道文化景观的实际需要,经科学论证和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制定禁止或者限制垂钓的河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限制垂钓的河道,可以对垂钓区域、时间、饵料、钓具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设置了相应罚则。(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八、关于涉河旅游和水上运动

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基层人大、部门提出,河道管理条例应当突出对涉河旅游和水上运动的规范和管理。鉴于省政府2017年颁布了政府规章《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对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作出了规定。经研究,重点对水上运动等作了补充性规定。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一般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者单位举办群众性一般水上体育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水上运动具体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九、关于河长制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农工委、部门、专家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河长制规定。经研究,根据中办、国办相关规定,明确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四级河长。此外,对总河长、河长和河长制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以及河长制成员单位、考核评价等作了细化规定。此外,明确鼓励设立民间河长,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的保护、宣传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

十、关于社会参与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经研究,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河道保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保护的机制。此外,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并要求制定举报奖励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十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农工委、专家提出,河道作为生态系统和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利用好河湖资源,事关我市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福祉,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进行细化,强化刚性约束。经研究,增加了追究渎职责任的六种情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对部分章节名称作了修改,将部分条款的位置作了相应调整,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本市其他法规重复的条款,对部分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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