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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3-12-29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27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常州市妇联主席、市政府妇儿工委副主任 董彩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作《常州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五个方面,稳步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但是,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着责任部门职责不清、规划体系不完善、建设任务标准不明确、创新举措缺乏法律支撑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有力促进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心关爱广大少年儿童,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儿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发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努力让尊重妇女、关爱儿童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加快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优先原则,传播儿童友好理念,展示整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高质量发展水平。

(二)制定条例是高标准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必然要求。“十四五”国家儿童发展纲要和省儿童发展规划均提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目标任务。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22个部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目前已经有54个城市申报成功。我市将“积极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十四五”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出台了《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目前,我市已申报建设第三批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科学化、系统化和法治化水平。

(三)制定条例是推广“儿童友好”常州经验的有效载体。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响应国家、省关于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倡导,聚焦“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五大要求,开展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并在全国全省先行先试了一批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儿童友好”常州经验:如教育现代化水平保持全省第一方阵,是全省唯一的国家级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全国首创“举报家暴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被《江苏省反家暴条例》吸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得到全国妇联、省委领导批示肯定,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组织最高检、司法部等8个部门赴常专题调研。《条例》制定可以推广儿童友好的常州经验,并且为现有的一些创新经验提供立法上的支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立法是一项创新,常州走在了全国前列,是全省首个启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立法的城市。2022、2023年《条例》连续两年被列为地方性法规立法预备项目。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市妇联和常州大学成立立法专班,依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常州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规则》的要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工作。起草过程中,对国内外相关立法工作进行梳理研究,并先后赴深圳、长沙、杭州、温州、上海等地考察学习,通过问卷调查、部门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全面调研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现状,明晰立法重点,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广泛了解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形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立法风险评估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征求了辖市区、成员单位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后,报请政府审议。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到辖市区进行调研,召开了部门座谈会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并开展专家论证,会同起草单位进行多轮修改,形成常务会议审议稿。2023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六章,共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和单位职责、社会协同、宣传推广等内容。以“系统规划、协同推进、多元参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着力解决规划先行和建设要求等问题。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是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纲领文件。明确要求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坚持以人为本,从儿童需求出发,通过制定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设施建设指南或导则,打造儿童友好生活圈,以空间友好建设和设施友好建设为抓手,以交通友好建设为突破口,着力将儿童友好理念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之中。

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范儿童友好城市服务活动。在明确推进城乡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业化建设基础上,主要从托育、教育、家庭教育、医疗、心理健康、体育、文化等方面进行专项规定,以提高儿童友好服务供给标准和供给水平,并强调对公共服务友好的鼓励支持。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从儿童参与、特殊儿童福利保障、儿童救助救援、预防家庭暴力、儿童出行安全、儿童食品用品安全、事故风险防范、网络安全、法治教育等重点领域专门规范。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儿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儿童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网络不良信息监测处置等工作制度体系建设,重点突出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涉案儿童、罪错未成年人的针对性保护机制。

第五章保障监督。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主要规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保障监督措施,包括完善法规政策儿童优先评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督导检查、监测评估和重大事项通报等工作机制,将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相结合,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对儿童和儿童友好设施这两个核心概念进行了定义,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条例(草案)》的施行日期。  

四、《条例(草案)》的重点与特色

《条例(草案)》聚焦加强部门职责和协调共治,突出常州特色,强化“促进”特征,选择重点领域对我市儿童友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设置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责任形成建设合力。规定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中政府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多元协同机制。一方面,充分发挥公共事业规划、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保障职能,有力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另一方面,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与乡村振兴、旅游景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相融合,促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等社会力量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共建共治共享。

二是系统加强儿童友好空间和设施建设。上位法及其他城市立法对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规范比较分散,《条例(草案)》专条进行了系统的规范,明确推动10类公共空间开展适儿化改造,规定在旧商业区、老旧小区和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应当开展适儿化建设与改造,鼓励闲置用地、街角用地等优先配套建设儿童友好空间,鼓励建设社区儿童公共空间。对儿童友好设施种类、适用公共场所、基本设施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增加了游戏设施的规定,属于创新条款,填补了上位法和相关规定的空白。

三是多维度加强儿童安全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建设普遍缺少适合儿童安全、独立、趣味的空间,老城区学校周边儿童交通出行和安全问题一直是难点和热点,《条例》从政策规划制定、空间设施改造(如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通学路径、慢行出行系统、打造安全通达的公共交通系统、提升交通管理手段等)、服务供给(如开展校园安全教育、检查监督等)、权益保障四个维度全方位进行规范,回应了群众关心的问题。

四是专门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工作。儿童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关注,《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职能部门在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学校在心理健康课程设置和心理问题发现干预中的主要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心理服务,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儿童心理咨询及精神(门诊)建设要求,多层面立体化的规范将有利于推动我市儿童心理健康工作水平。

五是将常州经验上升为立法。近年来,我市儿童工作先行先试,在探索中取得了积极成效,通过本次立法,一方面将常州的创新机制、创新做法纳入立法,如:符合条件的举报家暴行为可申请见义勇为奖励;另一方面,对实际工作中已经取得积极成效,在全国、全省有影响力,但缺乏立法或者政策支持的做法提供立法支撑,如专门学校建设等。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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