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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3-12-29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12月27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继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我委对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自2022年条例被列为立法调研项目以来,我委与法制工委一同提前介入项目的调研、起草等工作,就立法思路、体例结构、条款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交流探讨,专程赴长沙等地考察学习,吸取先进地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经验和做法。该条例被确定为2024年度正式立法项目后,我委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审议。通过书面征集和座谈交流等方式,广泛征求、充分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社会建设专业代表小组成员,部分市政协委员、民盟盟员,相关行业专家、立法专家以及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

我委认为,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论述的内在要求,是培养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城市高质量、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增进民生福祉、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近年来,我市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启动编制《常州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战略规划》,制定出台《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围绕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五大友好”,对“十四五”期间常州儿童健康、教育、安全、福利和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儿童友好城市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回应儿童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着力解决制约儿童发展的瓶颈短板,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我委认为,条例与上位法不冲突,内容比较全面,针对性较强,可以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通过审议,结合调研情况并综合各方意见,对条例提出如下修改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体例结构。条例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立法思路阐述的还不够清晰,理论体系整体性还不强,建议要突出重点,理清体系内容,将核心原则、理念贯穿整个条例逻辑结构之中,形成主导脉络。

(二)关于部门职责与协同机制。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这样的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建议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重点关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三)关于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着重强调规划建设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建议在规划的具体内容要求、儿童产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要求等内容的表述和条款逻辑关系上进一步优化。空间建设内容建议参考《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及实施手册,将三改两增的主要任务和各空间领域清晰的在条例中表述。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表述内容重复,结构不清晰,建议按照儿童服务设施、儿童活动场地分类,分别阐述工作内容、责任单位。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完善慢行系统……”成人慢行系统的距离与儿童差别很大,建议准确表述。

(四)关于建设导则。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提出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设施建设导则。建议从建设导则的制定主体、领域范围、内容要求、落实方式等角度具体落实。

(五)关于儿童优先原则。儿童优先原则是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需要从条例的各方面予以落实。但目前文本中,除了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法规政策儿童优先评估机制”的表述外,整体体现不明显,建议进一步落实该原则。

(六)关于儿童权利保障。儿童参与条文偏弱。儿童参与是儿童友好得以实现的核心,重点是相关建设项目的全流程参与,以及社区相关儿童事务的全程有效参与,建议加强表述。不同类型儿童在权利保障方面具有不同需求,建议条例对职业教育阶段儿童、农村儿童等进一步关注。

(七)关于儿童影响评价制度。儿童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力监督方式,省、市两级的实施方案中都有规定,建议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

(八)关于校外培训。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考虑到校外培训并非仅针对儿童教育培训领域,该规定超越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相关领域,建议调整。

(九)关于体育场馆免费向儿童开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推动体育场馆免费向儿童开放”,该规定目前可行性不高,建议调整。

(十)关于儿童友好的名称定义。条例中出现“儿童友好空间”“儿童公共空间”“儿童活动空间”“儿童活动场地”“儿童服务设施”“儿童友好设施”等多个概念相似的名词,儿童友好名词本身概念较为模糊,建议进行梳理,根据不同条文所表达的内容明确界定所使用的名词,可与《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相统一。

(十一)关于儿童的定义。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对儿童的定义规定儿童包括“三岁以下婴幼儿、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六至十八岁学龄儿童”。相关年龄界定缺乏上位法的明确依据,且内容与条例关联度不大,建议调整。

(十二)关于用词规范。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用“应当”赋予义务,第十四条第四款对人车分流、设置儿童过街专用通道、家长等待区用“鼓励”加以引导,第二十条第二款对学校配备心理咨询辅导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用“鼓励”进行规范,与上位法或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和立法需求匹配度不强,建议调整。

此外,我委还对条例一些具体内容和部分文字表述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议,相关内容整理后一并移交给法制工委,供后续修改时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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