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2025年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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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22 号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29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 (2025年12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全面推进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公众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 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组织、单位实施、全民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多元经费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应急管理部门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加强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决定。 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数据、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机关事务管理、消防救援、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相关工作。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经常性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五、个人应当主动学习应急知识,按照规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属单位的要求,接受应急知识教育,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鼓励个人参加应急救援专业培训,取得应急救援员、救护员等专业证书。 突发事件发生后,个人应当依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鼓励具备应急救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救助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保障。 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或者参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公益活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搭建应急志愿服务平台,加强业务指导和资源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活动。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七、本市建立应急第一响应人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第一响应人第一时间开展疏散引导、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等初期就近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成覆盖重点单位、重点场所以及村(社区)等的应急第一响应人网络体系,建立应急第一响应人的培训、保障和激励机制。 支持和引导其他单位和场所实行应急第一响应人制度。 应急第一响应人制度实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 八、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面向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公众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等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应急知识讲座,在公共区域设置应急知识宣传橱窗,通过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广播等方式,开展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宣传多发易发突发事件和突发状况的应对方法和自救互救知识。 九、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和行动指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相关预案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内容,制定应急简明操作流程或者操作指南,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在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应急演练。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演练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加强对应急演练的评估指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演练的指导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前款规定的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居民、村民、职工等开展疏散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优化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十一、本市建立健全公众应急培训体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应急预案、应急知识、避险逃生和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公众应急培训,并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应急培训提供指导和支持。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公布公众应急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并建立完善应急培训师资库。 十二、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将应急救护、避险逃生能力提升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或者社会实践。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人员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救护员。配备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制定。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十三、鼓励、引导公众制定家庭应急计划,提高风险防范、避险、自救能力。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家庭应急计划指南,指导家庭开展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明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力量,通过隐患排查、应急宣传和应急演练等方式,协助家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养老机构、学校、医疗机构、旅游景区、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以及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并定期维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执法执勤车辆、出租车(网约车)、船舶等交通工具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配置种类、配置标准、经费来源和维护管理等内容。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十六、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利用现有设施或者新建项目等,建设或者认定一批具备体验式教学功能的公众应急教育培训实践基地。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或者共享应急教育培训实践基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应急教育培训实践基地,面向公众开展常态化、公益性的应急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红十字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教育培训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课程体系和评估规范。 十七、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数据等部门,建立应急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应急管理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应急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制定。 十八、本市建立公众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制度。 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公众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覆盖不同年龄段、职业群体的抽样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应急知识和技能掌握程度、实战演练参与度等。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管措施、完善培训内容、优化宣传方式方法。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监督。 十九、违反本决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的,由负有相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 违反本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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