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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3-1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2016年10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8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常州中的作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法治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辖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以此为指导,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为基础,以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落实为重点,着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依法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努力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人大常委会要增强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意识,树立不依法履职就是失职的观念,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摆上人大党组、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重大问题要提交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主任会议要定期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应当作为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写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制度

(一)完善备案审查体制。进一步理顺备案审查工作体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把所有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的全覆盖,杜绝规避审查的情况发生。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备案审查综合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两个方面的职能作用,建立领导有力、责任明确、运行有序、决策科学的备案审查工作体制。

(二)完善报送备案制度。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文件制定机关完善报备制度,落实报备责任,把报备工作嵌入办文程序,按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建立规范性文件核查通报制度,每年通报报备情况。报备情况应该在人大网站公布,并提供给有关机关作为考核依据。

(三)完善主动审查制度。落实主动审查责任,完善主动审查程序,明确主动审查期限,推动主动审查制度化、规范化,把主动审查落到实处,切实做到有备必审。创新主动审查方式,通过开展集中审查、公开点评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增强审查效果。

(四)完善被动审查制度。建立审查建议受理、处理程序,推动被动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通过备案审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网上受理平台,拓宽审查建议的提出渠道。建立与审查建议提出人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和审查结果,保障审查建议提出人的权利。

(五)完善研究论证制度。建立备案审查综合机构会同相关工作机构研究论证机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调研调查、听取意见、论证听证、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细致的研究论证,力求问题提得准、意见立得住、理由很充分,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研究论证过程中,可以请求上级人大常委会给予指导。

(六)完善督促纠正制度。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督促纠正力度,推动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有错必纠。必要时可以请求上级人大常委会帮助协调。制定机关不自行纠正的,应当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予以撤销。

三、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水平

(一)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市人大常委会由法工委承担备案审查综合机构职能,负责牵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统一受理和组织协调。为保持备案审查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辖市(区)应当在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法制科或者备案审查科,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及报备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配备。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齐配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备案审查综合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专门从事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至少有2名、辖市(区)人大常委会至少有1名。各相关委员会也应当明确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可以成立备案审查工作小组等形式,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三)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应当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论证等方式。吸收人大代表参加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四)发挥专家学者咨询作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组成专家组,通过委托审查文件、邀请参与论证、组织公开点评等方式,借助外力提高备案审查能力水平。

(五)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六)加强备案审查业务指导。加强对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个案研讨等,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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