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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计划审查专家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3-1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计划审查专家工作规定

(2017年10月17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常州市人大常委会计划审查专家(以下简称计划审查专家)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计划审查专家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划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经济、金融、财政、规划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对经济金融政策有较强的理解、把握和解读能力,对社会经济现象和地方经济发展有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三)关心常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履职意识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人大计划审查和经济监督各项活动;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在学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或者在实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三条  计划审查专家人选主要通过下列渠道推荐:

(一)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推荐;

(二)财经领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专业协会推荐;

(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推荐;

(四)其它形式推荐。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以下简称经济工委)对相关方面推荐的人选进行遴选,提出拟任专家人选名单,经市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计划审查专家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致函计划审查专家所在单位,并在市人大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计划审查专家的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专家履职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整和补聘部分专家。补聘的条件和程序按本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经济工委应当征集计划审查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研究或者工作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编印成册,印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并做好计划审查专家个人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

计划审查专家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经济工委。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聘计划审查专家:

(一)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计划审查专家的;

(二)一年之内两次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邀请参加的活动,且无适当理由的;

(三)一年之内两次未按照要求提供书面咨询意见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担任计划审查专家的。

对计划审查专家的解聘,由经济工委提出建议,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计划审查专家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计划审查和经济监督工作,发挥智囊作用。其主要任务是: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二)关注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就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邀请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开展的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题调研以及相关活动,从专业角度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邀请参与计划草案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等工作,对政府经济、金融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受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

第九条 计划审查专家由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负责联系。经济工委应当密切与计划审查专家的沟通和联系,拓宽沟通交流渠道,加强工作联系和互动。

第十条  计划审查专家的活动一般在经济工委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其主要活动方式有:

(一)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座谈会、论证会以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委员会提供计划审查、经济监督方面有关专业问题的咨询。

(三)应邀接受面访,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因监督工作需要,约请计划审查专家参加有关活动,可以直接通知专家,同时将约请专家的名单、咨询内容等告知经济工委。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邀请计划审查专家参与咨询监督活动,应当提前发送书面通知,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向计划审查专家书面征求意见时,应当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专家,向专家说明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提供相关的背景资料,并注明复函时间。

对计划审查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做好记录,认真研究,吸收到相关的审查意见和调研报告中。

第十二条 计划审查专家应当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和计划审查专家咨询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时间,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市人大计划审查与经济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审查专家参与人大经济监督工作,应当积极出谋献策,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受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委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的,应当提交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计划审查专家不得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从事与常委会计划审查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向外披露尚未确定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邀请计划审查专家参与审查监督相关活动,应当支付一定的咨询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常委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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