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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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1年5月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1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修订 2009年10月1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2018年3月29日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进行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 (五)对市人民政府、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提案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九)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提出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一)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辖市、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提请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以及依法由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的其他事项; (十三)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向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撤职案;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提出组织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六)审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执法检查报告,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讨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及常务委员会制度规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八)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对他们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重要调查报告、重要视察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九)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市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 (二十)讨论辖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讨论制定地方性法规事项,按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议题建议,由秘书长汇集,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三日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日期、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同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通过书面和会议阅文系统送达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主任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时,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汇报。市人民政府也可委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汇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就议题作调研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副秘书长,专职委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报道。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协调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修订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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