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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五级人大代表“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6-1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五级人大代表“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2018年5月28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发挥人大代表“聚责、聚识、聚心、聚智、聚力”作用,进一步增强代表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全国、省、市、辖市(区)、镇五级人大代表“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进一步丰富代表监督内涵,拓宽监督途径,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提高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健全市、辖市(区)和镇三级人大联动的监督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参与司法监督的机制融合,不断提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司法执法能力和辩护人、代理人的法律服务水平,促进司法公开和规范化建设。

二、活动原则

“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严格遵循依法监督和集体行使职权、监督与支持并重、注重解决共性问题、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活动内涵

(一)听百案

在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选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含商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案件进行旁听;对公安机关侦查未诉结案案件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类案调研。

优先选择下列案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案件;

2.社会比较关注的案件;

3.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4.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5.公安机关侦查未诉结案案件;

6.由两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直接承办的重大复杂案件;

7.由新任职、拟晋级的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

活动采取三级联动方式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省、市、辖市(区)、镇五级人大代表共同参与。也可邀请代表通过微博现场直播、人大网站视频录播、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自媒体形式进行旁听评议。

(二)议百事

市和各辖市(区)活动协调小组通过召开评议座谈会,及时分析、归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向同级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同时,在评议座谈中,收集代表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每年分别整理15件左右重点问题,为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参考和依据。并对一定时期已结案件和代表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开展类案监督,推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评议主要内容为:

1.庭审程序;

2.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能力、检察人员公诉或抗诉能力、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辩护和代理能力;

3.行政诉讼应诉人员的应诉能力和行政首长出庭情况;

4.办案质量、效果和办案规范化程度;

5.被评议人员礼仪和形象;

6.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争议和反映的社会问题;

7.其他依法应当监督评议的内容等。

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代表的意见、建议后一个月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三)评百员

代表旁听评议庭审的对象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庭审结束后,参与活动的人大代表认真填写《人大代表“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评议表》,送交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评议结果作为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建立法官、检察官履职文书档案的重要内容。对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由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转交同级公安局、司法局,作为年度考核检查的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得直接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或代理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得当庭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发表意见。对涉密案件应当保守秘密。

(二)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时,应当主动回避有以下情形的案件:旁听人大代表本人或所在企业系案件当事人;旁听人大代表的近亲属系案件当事人;与旁听人大代表有其它利害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的案件,应当在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十日内,将法律文书报送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报送的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将审判结果告知参与活动的人大代表。

(四)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组织代表座谈评议工作,并将代表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交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相关部门答复。

(五)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工委、人事代表工委要共同做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的宣传工作,扩大活动的社会效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活动协调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任组长,成员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工委、人事代表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分管领导。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成立相应活动协调小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活动组织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的有关事项。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活动的实施工作。

(二)加强指导协调。活动协调小组要强化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三级人大之间的密切协作与良性互动;每次参加活动的人大代表由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活动协调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会商确定,对旁听代表进行编组并组织培训,市、辖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予以配合。

(三)加强服务保障。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镇人大对“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经费应予以保障。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公安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活动的案情通报、评议意见反馈、车辆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协作配合,着力提升代表活动质量。

(四)加强成果运用。每年就“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开展情况向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进行专题报告;参加旁听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由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予以记录,作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的内容之一;评议结果作为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建立法官、检察官履职文书档案的重要内容;对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的评议意见、建议,由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转交同级公安局、司法局,作为年度考核审验的依据;对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人员的评议意见由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汇总后转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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