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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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构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审计机关进行的、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审计事项; (四)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审计机关进行的专项审计事项; (五)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并经其同意列入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计事项,其整改情况由整改主体在上报上级的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四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总体整改结果; (三)已完成整改的具体问题和整改结果; (四)正在整改的具体问题及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尚未整改的具体问题及主要原因和整改计划; (六)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制度完善情况; (七)对发生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情况; (九)以前年度未整改完毕的具体问题及主要措施和整改结果; (十)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事项。 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具体整改情况,应当作为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进行工作部署,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建立整改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对照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下属单位整改。 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挂销号制度,完善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政、审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第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前,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 第八条 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市审计、财政部门和有整改任务的被审计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议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公告审计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对整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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