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选择颜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 2022-11-15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9年12月19日常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9日常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9年10月28日常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22年10月27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省人大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

第八章 公布和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总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双月召开。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果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认真研究会议文件,积极准备审议发言,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经秘书长审核后,向主任请假。常务委员会定期通报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三)各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

(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在会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在常的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主任会议认为可以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等应当在会前通过常州人大网和本市主要媒体公布。会议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公开报道。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旁听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形式听取和审议议案和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先表决通过会议议程,再逐项进行。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的召集人主持。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电子阅文系统、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议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起草议案草案。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对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的前一日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部分代表到会发表意见,并将审议结果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代表通报,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等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交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研究处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拟任命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全体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或者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作拟任职发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审议、审查报告,由相关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也可以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审查,提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下列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工作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关于下一年度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计划安排情况的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九)人事代表工委和有关机关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法制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内容涉及全市综合性工作或者重大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市长确实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副市长到会报告。属于专项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由其负责人作报告。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以上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形成调研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对专项工作报告和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印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在正式报告常务委员会之前,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处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授权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及时向报告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议题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事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受询问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审议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议题,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就有关工作中的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审查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不能在当次会议上答复的,经征求质询人的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最迟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第五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发言,第一次不超过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三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议案草案表决稿应当在表决前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案草案有修改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应当提出建议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应当在表决前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新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个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第五十七条 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如需在文字上作个别修改的,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 省人大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务委员会补选。

第六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 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常务委员会接受其辞去代表职务,采用第五十七条的表决方式,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的方式,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解释、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有关说明、报告、审议审查意见,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州人大网、《常州日报》上刊载。

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其中关于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常务委员会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请求和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依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记录、表决结果、选举得票情况、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等,应当存入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