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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发布日期: 2022-11-1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2014年8月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2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和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体落实法律责任,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紧扣法律规定、突出法律责任开展执法检查,逐条对照检查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执行效果。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个案和具体问题,也不代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

(一)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做好提交常委会审议及其他工作;

(六)审议意见交办及跟踪检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10月通过代表履职平台、民意征集平台征求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对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工委”)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分别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和办公室于10月底前送各专工委研究后提出意见。

各专工委提出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应当注重从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中选择,结合民意征集情况,并听取对口联系部门意见。

议题建议包括计划检查的法律法规、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执法检查的重点和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  每年11月底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各类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对接上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统筹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

第七条  执法检查计划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稿,由主任会议一并审议、决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一委两院”的建议,可以适当调整执法检查计划。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或调整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工委,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一委两院”,通报市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实施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法律法规,可以连续安排检查。

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部分法律法规,与辖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第九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有关专工委应当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或者常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执法检查前,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专工委应当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要求,了解实施中的难点,在此基础上确定执法检查重点。

第十一条  有关专工委负责拟定执法检查方案,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执法检查实施的10日前,印送“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根据需要临时组织的执法检查除外。

执法检查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检查对象、重点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地点、方法步骤、纪律要求等。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工委统筹协调实地检查地点、时间,避免过于集中。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成立执法检查组。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中确定,可以邀请“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

第十三条  列为被检查对象的机关或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支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给予必要协助。

第十四条  实地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有关机关和部门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执法检查组应当组织集中培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相关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委相关部署要求,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掌握执法检查程序和方法。根据需要,梳理各机关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责任清单,作为开展执法检查的依据。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包括开展抽查、暗访),询问,个别走访,查阅有关资料,开展问卷调查、法律知识测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课题研究等方式。执法检查应当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可以通过电话、电子信箱、民意征集平台以及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投诉和举报。执法检查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线上远程互动、大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技术。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紧扣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或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制定和落实具体配套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情况;

(二)依法开展日常监管情况;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四)对执法、司法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情况;

(五)向全社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

(六)为法律法规实施提供支撑保障情况。

第十七条  结合执法检查,应当同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可以组织新闻媒体记者随行,对检查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根据执法检查组要求,可以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事件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赴基层和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可以就发现的问题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对在检查中发现和群众来信来访等反映的问题线索,应当转交有关机关和部门研究处理。对不宜公开的情况和材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向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协助,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现场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部分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深入研究分析,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就发现的问题与“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建议;

(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执法检查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其他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附参考材料,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立法后评估报告等,作为执法检查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客观公正评价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着重指出存在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问题与建议篇幅一般不少于整个报告的三分之二。指出存在问题应当以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和案例相佐证,提出意见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提出问责建议,作为报告附件。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稿形成后,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审定。有关专工委负责同志向主任会议汇报执法检查报告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安排法律法规实施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就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口头或书面报告。检查组其他成员应当出席或列席会议。“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可以就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按照决议、决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失职渎职等问题,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室应当在7日内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必要修改,同时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客观精准反映审议成果,可以采取条目式、清单式汇总,力求可落实、可检查、可评估。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一并送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会议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认真研究,逐条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推动问题解决,并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执法检查报告附问题清单、问责建议的,反馈报告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专工委应当及时跟踪了解“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包括交办的问题清单和问责建议处理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有关专工委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作出客观评价,由主任会议决定连同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条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制工委在起草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吸纳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立法修法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干扰执法检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对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不汇报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予以撤职。

第三十二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就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和部门反馈。对整改落实不力、测评满意度较低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可以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载,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常委会办公室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执法检查工作相关情况,并组织媒体开展相关采访报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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