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选择颜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4-10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14年8月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7日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处理的质量,规范处理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处理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等,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依据充分,重点突出,便于操作。

审议意见内容包括:对所审议事项的总体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研究处理时限要求等。审议意见采取清单式,问题和建议应当具体明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应当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会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线上线下广泛收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汇聚民智。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办公室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记录。会议结束后,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书面审议意见,结合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初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常委会领导审阅后,送秘书长审签并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七条  审议意见应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函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并抄报市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审议意见交办时,根据需要可以附送相关材料。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第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3个月内办结,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审议意见处理工作,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理的,应确定一个主办部门。

“一府一委两院”组织协调机构接到审议意见后,应将转办情况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一府一委两院”具体承办部门接到审议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或方案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研究处理的过程、改进工作的举措、取得的成效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客观全面反映工作实际。

第十一条  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进度,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检查等形式,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办工作中可以邀请提出审议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如期报告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应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把关,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由“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收到“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报告及时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督查报告,连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经秘书长审阅、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在常委会会议上印发。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一府一委两院”分管负责人或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

测评结果应及时通报“一府一委两院”及承办部门,并呈报市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不满意”票数超过参加测评人数半数以上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承办部门自接到通报后2个月内应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可以依法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直至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议意见及“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编入常委会公报,通报全体市人大代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