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选择颜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规范履职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22-08-3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规范履职的规定

(2018年5月3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8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着力提升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成效和水平,根据宪法、法律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四个机关”定位要求,依法履职、恪尽职守。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模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依法参与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依法规范行使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以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运行的制度和程序,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优先履行常委会职务。驻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兼任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应当严格遵守专工委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督办及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修改、协调、审议等工作;每人每年选择3个以上常委会审议议题及立法项目全过程参与;优先安排参加市委、“一府一委两院”重要会议和相关活动;驻会组成人员每年应当牵头负责常委会重点课题调研,并提交1篇及以上调研报告。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确保到会率。凡因参加全国和省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参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的会议或活动、因病住院、因公出国(境)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通过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经常委会主任同意。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规定着装,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会。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研读常委会会议文件和相关资料,精心做好会议审议准备。会议期间,围绕议题踊跃发言,提高审议发言质量。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建立重点审议发言制度,确定为重点发言对象的按规定时限审议发言。常委会专题询问要积极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实行书面审议制度,参与审议议题视察调研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发言的,应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常委会分组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邀请提出相关意见的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密切“两个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和专业代表小组活动,定时定点进“家”入“站”接待人民群众,每人联系市人大代表不少于3名。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带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任期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履职情况,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得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严守保密纪律,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 常委会及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履职培训、会前学法、专题学习和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定期提供政情信息、参考资料,及时通报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主要工作;相关专工委室要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约见咨询、沟通协调、了解情况等提供便利和保障;办公室会前要及时将议题相关的会议文件和政策法规、数据资料、经验做法等通过会议阅文系统等途径提供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独立或领衔提出代表议案建议,遵守各项纪律以及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情况列入履行职务档案。建立履职情况通报制度,通过电子阅文系统定期通报。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缺席三次及以上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主任会议视情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专工委室。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印发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