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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3-10-2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3年10月24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在立法工作各个环节广泛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立法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保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发挥好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二)坚持人民至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厚植人民情怀,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放在最优先位置,使每一部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三)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追求,合理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部法规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坚持人大主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运用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找准人大在立法过程的职能定位,加强立项环节的统筹协调、起草环节的督促指导、审议环节的审核把关,发挥好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中。

(五)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大兴调查研究,准确了解实际情况,正确把握立法规律,妥善提出解决思路,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每一部法规都有特色、真管用,发挥好立法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紧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确定立法项目,加大民生领域立法,注重运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立法项目民意征集机制,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将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集中的问题作为法规立、改、废的重要参考。加强立法项目遴选论证,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开展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论证,探索让人民群众评选法规项目,保证立法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

(二)完善法规起草机制。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人大组织起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深度参与,就立法思路、框架结构、重点内容、制度设计等加强沟通协商。重要法规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由人大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推动法规起草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及早形成共识、重大争议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三)提升审查审议质效。健全法规审查审议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途径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真正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相关委员会对初次审议的法规,重点围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主要制度是否合理等问题提出审议审查意见;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出高质量的修改稿,对法规草案的重大修改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制度,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程、深度参与立法活动。合理安排常委会会议日程,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讨论更加深入、意见表达更加充分。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实地考察、座谈交流、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委托第三方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立法调研的实效性。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自觉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原汁原味”的声音,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中获得正确认识。坚持问题导向,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让立法更接地气、更有底气。

(五)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完善代表参与立法机制,发挥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研究代表议案建议,对其中反映人民群众关心关切、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建议项目,及时纳入立法规划和计划。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提请人代会通过,使代表通过参加大会审议和表决,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探索代表挂钩联系法规制度。注重发挥专业代表小组作用,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征求相关专业领域代表意见;重要法规草案、安排提请人代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征求全体代表意见。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收集立法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立法诉求。

(六)规范立法联系点建设。按照《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选好建好立法联系点,将征求立法联系点意见作为立法必经程序。加强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范建设标准、强化运行管理,完善立法信息采集网络,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更好发挥“民意直通车”作用。鼓励辖市(区)人大、立法联系点积极创新,拓展立法联系点功能,推动从参与立法向宣传普法、监督执法和促进守法延伸,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建言站”、法治宣传“助推器”、法规实施“检测仪”作用。

(七)优化人大立法协商。认真落实《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理性包容、注重质效的原则,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协商。在立项、调研、起草、论证、修改过程中,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协商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创新立法协商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提升立法协商效果,汇聚各方智慧、凝聚社会共识,使立法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

(八)拓展公众参与途径。丰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和民意征集机构的作用,使之成为立法工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连心桥”。通过信访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收集了解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旁听常委会或者人代会会议,探索数字人大、微信公众号等民意征集新途径,方便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要逐条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对意见征集和吸收采纳情况,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反馈。探索建立意见采纳激励机制,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最大程度凝聚立法共识。

(九)加强论证咨询评估。对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采取论证会、委托研究等形式开展论证咨询,使重大利益调整更加公平合理、科学可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社会普遍关注的立法事项,根据需要开展立法听证。对法规草案中存在的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参考运用评估结果妥善解决立法争议,增强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加强立法咨询专家队伍建设,改进专家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深化校地合作共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研究院作用,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十)强化法规实施监督。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加强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优先安排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规开展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法规实施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利剑作用,确保法规落地见效。

(十一)严格备案审查监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细化备案审查标准,规范备案审查流程,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积极拓展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监督工作渠道,健全法规清理工作机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上位法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法规。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依法撤销、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原则要求,把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切实增强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宣传、实施、监督、后评估等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作制度,推进法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立法工作中。

(三)密切配合协作。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立法工作“一盘棋”意识,加强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推动立法工作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把加强立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建好用好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配齐配强立法工作力量。加强立法理论和实务研究,通过专题讲座、立法培训、研讨交流等形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立法技术等,不断提升立法能力和水平。

(五)讲好立法故事。完善立法宣传机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实施推进会、法治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月”“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月”等活动,依托“巾帼法宣联盟”“法宣志愿服务队”“星火法治工作室”等力量,结合机关党建、工建、妇建等工作,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生动讲述立法故事、民主故事,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实践,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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