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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1-03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3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9号)和省委实施意见、市委实施方案,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苏人办发〔2022〕65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乡人大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监督的指导意见》(苏人办发〔2023〕1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依法监督、发扬民主、稳妥有序的原则。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总体安排和具体协调。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以上人员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一般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工委)承担本款所列人员报告履职情况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任命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每年安排一至两次。

第五条  每年年初,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结合任命人员任职时间和工作实际,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本年度口头报告履职情况人员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报告人员名单和相关要求,一般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两个月前,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及报告人员。

第六条  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委、市委部署要求情况;

(三)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情况;

(四)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五)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报告人员应当实事求是撰写履职情况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相关专工委可以组成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参加的调研组,通过座谈、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了解报告人员履职情况,形成调研材料。

调研组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衔接沟通,充分听取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调研材料要综合运用党委巡察、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以及政府审计监督等方面的成果,客观真实反映报告人员的履职实际。

第九条  相关专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调研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履职情况报告、调研材料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报告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履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相关专工委及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测评结果一并反馈报告人员。

第十二条  报告人员应当对照审议意见,认真整改落实,并在收到审议意见后的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应当对报告人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测评结果等向市委报告,抄送“一府两院”和市委组织部,供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时参考。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按照《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办法》(常人发〔2023〕15号)执行,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每年以适当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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