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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09-01-13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08年4月24日常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可以安排一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代表可以个别开展联系活动,也可由代表两人以上联合开展联系活动,或者以代表小组形式开展联系活动。

  (一)建立市级领导干部中的市人大代表到原选举单位接待人民群众的制度。市级领导干部中的市人大代表应主动到原选举单位接待人民群众,每季度安排1次,联系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建立市人大代表小组接待人民群众制度。各代表小组在原选举单位集中接待人民群众,每年安排1-2次;

  (三)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或辖市、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每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2名市或辖市、区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与挂钩的市或辖市、区人大代表取得联系;

  (四)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制度。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接待市及辖市、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

  (五)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与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联系点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定期到分工联系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听取基层人大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应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一府两院"工作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中,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应及时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可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形成自己的意见在审议时提出,或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将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内容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涉及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本市全局性工作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约见所涉及的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可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形成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或代表来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2、人民群众反映涉及市"一府两院"工作职责范围的问题,代表可以建议、批评、意见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市"一府两院"反映;

  3、人民群众反映涉及辖市、区或镇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转请市人民政府向辖市、区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也可直接向辖市、区或镇国家机关反映。

  (三)代表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等代表活动时,可向被视察、执法检查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过程中将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或代表来信的形式进行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或代表来信向"一府两院"有关机关或组织交办后,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在两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及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收到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结果的答复后,应及时向有关人民群众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全市各级机关、组织要为市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提供条件,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并确保不影响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第九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市人大代表的原选举单位要对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人大常委会结合"评先创优"工作对积极联系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市人大代表进行表彰,以提高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有关事宜,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助做好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有关工作。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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