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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7-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14年8月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责任、而又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执法情况开展检查监督。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
      (一)拟制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于上一年11月底前提出执法检查建议。
       “一府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的建议,由办公室送相关工作机构研究后提出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各类执法检查建议,拟订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
       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八条  执法检查计划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一并审议、决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建议,可以适当调整执法检查计划。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或调整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通报市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拟订执法检查方案,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执法检查实施的10日前,书面通知接受执法检查的机关或部门。根据需要临时组织的执法检查除外。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应当如实汇报下列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改进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执法检查方案要求汇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询问、个别走访、暗访等检查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可以公布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接受投诉和举报。必要时,执法检查组可以委托审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社会调查、检验、检测、鉴定。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与辖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依法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对不宜公开的情况和材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并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的建议;
      (四)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执法检查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执法检查情况,检查组其他成员应当出席或列席会议。“一府两院”负责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的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并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一并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处理按照《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执法检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应当按照决议、决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有关工作机构对接受检查的单位贯彻执行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处理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二十条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干扰执法检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对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不汇报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予以撤职。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对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参照本办法之规定执行,上级人大常委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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