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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小组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5-07-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14年8月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完善代表活动的服务保障体系,健全代表工作机制,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地联系人民群众,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切实履行人大代表的职务,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结合我市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的组成人员,按照选举单位和工作需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人负责联系一至两个市人大代表小组。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仍参加其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和督促市人大代表小组按照《代表法》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本小组的年度活动计划,推动活动计划落到实处。
      (二)参加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协助解决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代表小组活动扎实开展。
      (三)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定期向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小组通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四)联系和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计划地组织市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的相关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可优先选择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小组的代表参加。
      (五)协助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酝酿和提交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应主动关注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小组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交工作,协助代表小组就代表拟提交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交流意见,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驻会组成人员要自觉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参加所联系的代表小组的活动,并通过多种方式,与代表小组保持经常性联系,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帮助,搞好服务。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和联络员要主动与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本代表小组的年度活动计划和开展活动的相关情况,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专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各驻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情况汇报,交流联系活动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动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小组的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小组的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服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在联系市人大代表小组时,可以指定一名本委、室的工作人员协助开展联系活动。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小组所需经费从代表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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